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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3-0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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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建筑业发展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吴世建[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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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关于持续促进建筑业发展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一)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电力等高水平资质企业。 具有综合施工资质(特种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取得省辖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允许分立全资子公司。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经申请可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对应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鼓励本市具有综合资质(专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或进行股权改革。 省辖内建筑企业经申请即可取得资质。 市外具有综合资质(专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将2个以上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或1个以上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拆分为我市全资子公司经申请即可取得省辖内建筑业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除外)。

(二)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具备装配施工能力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申请可授予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 近三年(建筑行业)纳税总额超过45万元,取得相应资质一年以上,且无失信行为的建筑企业,可以取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含交通、水务)。水利、通信和民航)通过电子审批申请。 等待并联审批资质项目)升级。 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可取得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除外)。 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可取得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并联审批资质除外)。 加快发展壮大以木工、电工、砖石、钢筋生产等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实行专业作业资格注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招投标行为

(三)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专业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实行分开评价;投标人应当将评审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 在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的原则自主确定中标人。 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竞买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信用投标分数与信用评级挂钩。 当多个投标人的投标综合评分相同时,优先推荐信用评分最高的投标。

(五)支持重点施工企业采用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公路交通、水利水电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工程建设。 信用评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分较高者计算。 装配式建筑可根据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招标,装配率达到50%以上。

(六)超过公开招标金额且适合中小企业提供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工程预算总额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仅限中小企业。

(七)对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并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市公共行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分工负责)的责任)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八)支持大型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 鼓励县市国有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零部件生产企业兴办建筑企业,拉长产业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对预期项目收益不能覆盖投资成本但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PPP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培育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一批古建筑、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具有传统特色、国内领先建筑技术的专业企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四免一服务”联系保障重点企业范围,收集整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解决他们。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推动建筑业企业引进

(十二)各县市要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双招双引”政策,努力引进中央企业和省外优质建筑业企业在省内设立总部、子公司或区域中心。我们的城市。 具有综合(特级)或甲级(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的,认可原注册地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对于引进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并在5年内在我市继续经营,落户地点应根据当地招商引资政策确定。 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局、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含当年变更注册地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和奖励: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 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每提升一级(超过100亿元,每50亿元一级补贴50万元)奖励一次。 获得上述奖励补贴的企业5年内迁出芜湖市的,奖励补贴资金将全额退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国外建筑市场发展

(十四)支持我市建筑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建立协调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引导、项目咨询、风险预警、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 在城外建筑劳务输出量大、市场潜力大的地区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机构。 (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纳入统计“一套表”的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新签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奖励资金由本市与各县市(含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5:5的比例共享。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

(十六)进一步加大一线培训和指导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建筑行业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 对创建符合“三战略一创新”政策标准的创新平台和科技研发活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十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科研经费投入,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促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 经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智能建筑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奖励资金,可以视同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 严格限制向建筑行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额外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市银保监局负责)

(二十)推广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支付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担保代替。 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四项存款外,不得违反规定设立其他类型的涉企存款。违反规定或变相违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行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减少保证金数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可按年支付或按施工进度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未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函应当为按需付费性质的独立担保函,并实行差别化押金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共行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二)为缓解资金周转紧迫需要,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出现困难的建筑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断贷。 (市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芜湖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匹配机制,提高银企融资匹配效率,推动建筑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产业链尤其是中小型建筑行业。 。 大力引入股权融资,优化债务融资,鼓励符合规模和实力要求的建筑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造民族工业知名企业。 (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企业上市

(二十四)支持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规定完成后,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标准化重组所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二十五)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对拟在全国上市的企业分期给予1600万元奖励。 对于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其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仅限于本地贡献)。

(二十六)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不给予股改奖励)。 上市后,前三年每年奖励30万元,第三年奖励20万元,第五年奖励10万元。 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给予首次股权融资金额1%的奖励(不超过70万元); 成功进入入选层的,追加奖励400万元,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精选层成功转入市场的,按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充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少于200万元。 奖励200万元。 对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对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入选层上市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入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照上限50万元补充奖励资金。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二十七)鼓励建筑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通过技术创新、打造精品工程、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高信用等级。 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建筑业企业减免各类保证金担保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行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对信用评价等级AA级以上建筑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绿色通道”、租金减免等激励,创新“信宜租赁”产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支持AAA信用等级建筑企业发债融资,鼓励以大中型建筑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体债券,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债券。 (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获得市级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场地和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加分1分、2分。 对信用等级高的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适当减少监督抽查频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一、鼓励优质项目创建

(三十一)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 对获得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给予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奖励。 采用1.5%、1.0%、0.8%的标准计算优质低价收费,给予建设单位建筑市场信用加分。 政府投资项目或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要牵头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质优价廉,积极组织争取优质工程。 (市公共行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在本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对其负责的工程并获得“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1个-时间奖励和补贴;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荣获“兹杯”优质工程奖的市“鸽”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规范工程款结算

(三十三)完善人工成本动态调整机制和主要材料涨跌价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及时发布建筑市场成本信息。 在招标和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范围和调整方式。 主要材料的价格不得使用无限风险、一切风险等类似表述。 (市公共行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未明确风险范围且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式的,材料价差在5%(含)以内的,其损益由建设单位承担; 价差超过5%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收益。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建筑企业垫付建设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强化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定金额)的10%。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或者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 为促进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中期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款。 进度款不低于中期结算价的80%;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为工程款提供担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以验收不全、审核不全为由拖欠工程款。 分部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结算、支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行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培养建设人才队伍

(三十六)鼓励企业加强员工技能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建筑企业加强人才教育经费。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鼓励培训机构开展技术工人培训,积极宣传技能培训政策,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 指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建设实训基地,培养本企业建筑工人队伍,协助企业申请技师培训资质。 获得了主要,中级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合格员工,可以全额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改善补贴。 (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融资局,市政房屋和城乡农村发展局,市政交通局和市政水务局根据责任部负责)

(38)提高职业技能竞赛的宣传,大力促进手工艺精神,并在公司信用评分,奖金,设定高级榜样以及建议申请各种劳动力奖励的竞赛中奖励公司和个人。 (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住房和城乡开发局,市政交通局和市政水保护局根据职责司责任)

(39)加强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的移民工人对工资支付的标准化管理,改善消除工资欠款的长期机制,并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融资局,市政房屋和城乡农村发展局,市政交通局和市政水务局根据责任部负责)

14.优化项目批准服务

(40)如果政府在市政区内投资的线性工程项目(铁路运输,市政道路,高速公路水路,管道安装等)的土地具有土地程序,则是土地所有权单位签发的同意证书可以使用。 土地使用批准程序,建筑项目计划许可的申请和建筑项目施工许可。 (市政自我调节局,市政房屋和城市农村发展局,市政交通局,市政水务局,市政钥匙局,县和市政府以及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对责任负责)

(41)合并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阶段,并实施建筑项目计划许可证,建筑项目建设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的平行处理。 根据基础设施施工程序构建和管理的水库基础设施或水库项目应独立确定在满足条件后开始建设。 (市政自我调节局,市政住房和城市农村发展局,市政水保护局,县和市政府以及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责任部负责)

由Wuhu住房和城乡农村发展局办公室于2021年7月27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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