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退役士兵的复员季节。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芜湖市针对退役士兵多样化的就业需求,不断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拓宽就业渠道。截至今年6月,芜湖市已完成582名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其中430人培训合格,355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91人培训后即实现就业。
据悉,今年以来,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规划,遴选优质培训机构建立培训黄页,开设无人机、3D打印、网络营销、民机维修等多种新型课程,制定“课程菜单”供退役军人选择。培训期间,还召开就业促进会,确保毕业生就业即找工作、就业便捷。

在加强培训的同时,我们还通过线上线下招聘等形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今年上半年,我们举办了多场退役大学生、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共有162家用人单位参加,共提供岗位4980个,2000余名退役士兵报名应聘。此外,各县市区还举办了25场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共有691家用人单位参加,共提供岗位16412个,6500余名退役士兵报名应聘,共帮助729名自主创业退役士兵达成就业意向。

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面,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各县市区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建立微信群、制作明示卡等方式做好政策指导、答疑解惑、保障服务。同时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跟踪调查,为退役士官举办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服役特长和工作意愿,面对面讲解安置政策流程,用心解答他们遇到的各类问题。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问:
1、《退役军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在经营场所、投融资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优惠服务。芜湖市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回答:

芜湖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获批“芜湖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成立以来,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自愿选择、分类施策的原则,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体面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下足功夫,打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今年我市又新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专区10个,截至目前,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区共34个,分别为教育培训基地1个、技能培训基地10个、就业实训基地14个、创业孵化基地9个,可为退役军人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实践环境,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技能培训,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问:
2、芜湖市对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回答:

(一)根据《印发通知》(皖人社局发〔2020〕126号)规定,“把退役军人作为创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安徽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远程公益培训课程。通过发放电子创业券等方式,对退役军人进行线上创业意识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进行创业能力测评。举办退役军人专项创业训练营,提升退役军人创业能力。对退役未满2年、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个体经营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5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和一次性创业补贴、促进就业补贴。”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个体工商户登记月份起,3年(36个月,下同)内,每户每年限度2万元,抵扣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提高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招用个体工商户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起,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
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政策解读
问:
一、退役军人保护法条款解读
1.退役军人转业接收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回答:

《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属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也就是说,移交单位是退役军人原所属部队,接收单位是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问:
2.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归口有何规定?
回答:
区分退役士兵和转业干部。
(一)退役士兵。
①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但入伍时为普通高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再继续学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
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迁居:一是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发生变化的,可以迁居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二是符合军队关于现役士兵结婚的规定,结婚满二年的,可以迁居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三是其他特殊情况,经军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迁居。
(二)离退休干部。
①军转民干部一般在原籍地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在其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军转非干部配偶随军参军并取得军事基地常住户口的,可到军事基地安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省会城市除外)。
③军转非干部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可以随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安置;未婚军转非干部,可以随父母常住户口安置。
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军人,并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可以回父母家乡、入伍地、退役地安置。
④军转地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安置,也可以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亲生子女常住户口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船工作满10年的;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战斗或者因公致残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复员干部,同时复员的,可以到一方原籍地、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复员,留在军队的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复员一方可以在留在军队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民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民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区引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民干部,可以就地安置。
问:
三、退役军人转移接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回答:
根据《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一)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送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②退役军人应当持军队发给的退役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报到。
③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惠卡。
④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落户证明,协助退役军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⑤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其待业配偶的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移交给安置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问:
4.退役士兵转业接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谁负责处理?
回答:
以转业验收时间点为分界,转业前涉及退役士兵现役问题,由退役士兵原单位负责处理;转业后涉及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由安置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转业过程中涉及转业验收问题,由安置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单位予以配合。
问:
5.退役军人安置方式有哪些?
回答:
(一)退休军官:退休、转业、月俸、复员。
(二)退伍士官:按月领退休金、自行就业、受委任、退休或受赡养。
(3)退役义务兵:自主创业、就业安置和扶持。
问:
6.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安置转业军官、分配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回答:
(一)参加过战争的老兵;
(二)担任师、旅、团、营级作战部队主要领导职务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三)烈士子女或者功勋卓著的离退休军人子女;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务的退役军人。
问:
二、《军队退役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解读
1.师级军转地干部工作和职务如何安排?
回答:
师团级军转文干部的工作和职务,采取利用空缺领导职务、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务、先进先出、定额分配等方式安排。对在师级任职或团级任职年限最低的军转文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我市师级一般安排副处级,副师级一般安排师级,团级一般安排副师级,副团级一般安排专职科级。对接收师团级军转文干部数量较多、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问:
2.军转文干部拟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休待遇如何规定?
回答:
军队离休干部职务军衔低于调职时军队干部军衔的,享受调职时军队干部军衔相同或者相当人员的退休待遇。到地方任职后降级以上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不享受本规定。
问:
3、军转文干部社会保险有哪些规定?
回答:
退役干部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服役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转至安置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军转文干部拟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衔相应或者同等条件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军转文干部拟分配到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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