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回家团圆的日子
对于不少外出打工的人们而言
终于可以
回!家!啦!
当然,回家之前要拿到自己辛苦挣来的工资报酬
是再重要不过的事情。
然而!
就是在这样一个喜气洋洋的节日氛围里
有些老板却用各种理由拖欠工人工资
真是气死宝宝啦!
下面
大江通过几个案例
带大家来看看
这些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都是什么下场
1拖欠100多名工人工资 “包工头”欲一跑了之
2013年10月,成某某以“包工头”的身份承接了南京一家设备公司的土建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等相关项目。到了2014年8月,工程主体部分竣工,然而成某某却未能按时支付100多名工人的工资,累计拖欠金额高达120余万元。
2015年4月22日夜晚,成某某在乘坐火车途中被铁路警察当场逮捕。从2015年6月到11月,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繁昌县人社局合作,对成某某所欠工人的工资进行了强制支付。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同时宣布缓刑两年,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的罚金。
2拖欠员工两月工资 女老板被定罪量刑
2014年年末,名为夏某某的女性在芜湖地区注册了一家名为安徽某餐饮管理的公司。在该公司运营期间,夏某某持续未能支付员工5月和6月的薪酬。
2015年7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对此事件展开调查,当天便正式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并传唤了嫌疑人夏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发生后,夏某某分阶段向员工支付了应得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需缴纳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女老板获刑“债不清”
2011年,张某某女士在安徽创立了一家电器公司,主要从事小家电的生产与销售业务。到了2014年1月,张某某女士累计拖欠了包括张某丙在内的10多位工人的工资,总金额达到了292480元人民币。
在2015年8月13日芜湖县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之前,张某某对员工工资的拖欠金额已经达到大约213000元。
张某某被捕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随后,其亲属代为向芜湖县公安局缴纳了现金人民币七万元,这笔钱被用于发放员工薪资。法院判决,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他还被责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上列举案例中的老板,
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
遇到这种事情,
最好的方式还是拿起法律武器,
采取理性的方式,讨回公道
法律大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发放至劳动者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扣除或无理由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若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补足差额;若逾期未支付,用人单位需按照应付金额的五十至一百百分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若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相关法规,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未按照本法律条文的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遇见拖欠工资的问题,请拨打芜湖人社部门讨薪电话:
0553-3991329
记者 饶剑
编辑 华华de
实习编辑 宋慧玲、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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