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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财政部印发通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控制薪酬级差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2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8月2日传来消息,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指出,金融企业需积极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格局,精心构建薪酬制度,并妥善管理不同岗位间的薪酬差距。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需充分运用工资薪酬的正面激励功能,确保总部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全体在岗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同时,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也应遵循此原则。此外,金融企业需切实承担起对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直属企业及所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薪酬管理职责。

《通知》强调,金融企业需合理设定岗位级别差异,激发一线和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妥善处理管理层、中层干部与基层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问题。特别是对于总部员工平均薪酬显著超过本企业在职员工平均薪酬的情况,应进一步增加年度工资总额中向一线和基层员工的倾斜比例。

《通知》明确指出,金融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分配纪律,对工资外的收入进行严格的清理和规范。所有工资性质的收入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额外支出津贴、补贴等工资性费用。此举旨在实现收入的工资化、工资的货币化以及发放过程的透明化。

本文附《通知》全文

财政部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方监管局,各中央级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国有金融机构:

为全面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财经纪律、整顿财经秩序、规范财务管理的相关指示,确保金融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平稳地运作,推动金融行业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特就强化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强化金融企业收入与支出的规范化管理,加固财务根基,进而推动成本降低与效率提升,实现高质量的发展目标。

强化财务预算的管控力度,确保费用支出的合理性。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及内部制度,坚定过日子的理念,将成本控制作为核心,严格实施预算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对非必需的费用支出要尽量削减,防止奢侈浪费行为,并迅速纠正任何不必要的、不规范的开支。

金融机构需精简各类会议、出差、培训、论坛、庆典等事项,并对地点一致、参与对象重复、内容相似的活动进行有效合并。同时,应积极运用视频会议、电话沟通、网络交流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活动开展,以降低相关成本。此外,还需严格限制一般性赞助的支出,并高效融合广告费用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投入。

金融机构需严格审慎地确定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辆采购与运营、业务接待费用预算。对于缺乏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和接待活动,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同时,要巩固公务车辆制度改革成效,强化对现有车辆的使用管理,严格把控车辆报废与更新的标准,切实减少公务车辆运行的开支。对业务招待活动实施严格管控,确保其数量和费用预算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按照规定对商务、外事及其他公务招待的标准进行分类确定并严格执行。此外,还需明确业务招待费的相关流程,包括申请、审批、执行和报销等环节。

金融机构在举办商务宴请时,应严令禁止铺张浪费,坚决抵制奢华消费,严格遵守既定的接待规范,不得购置或提供昂贵酒水。若因商务接待之需而需赠送礼品,则务必注重节俭,力求简约,主要目的是为了宣扬企业品牌形象、展现企业文化特色或凸显地域文化特色。

金融机构需对办公场所的管理实施严格规范,坚决禁止违规购置或建设办公场所,同时禁止对办公场所进行奢华装修及配置高端办公设施;在新增资产配置方面,应与现有资产数量相匹配,对于办公场所等资产若出现闲置或可对外出租、具备再次利用价值的情况,原则上在相同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增(包括租赁)同类型资产。对于闲置的办公场所等资产,应积极进行整合利用或妥善处理,以防止资源浪费。

金融企业在进行集中采购时,必须依照透明、公正、客观、诚信以及效益等原则进行,并可选择公开竞标、邀请竞标、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协商、单一供应商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企业需依据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对于计划之外的集中采购项目,需依照企业内部的规定进行审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金融机构需严格遵循国家针对员工个人福利的相关法规,不得将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接待、购物、赠送等费用计入企业成本;设立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数额计入成本;若费用超出规定标准或报销范围,则需由员工自行承担。

(二)必须严格执行职责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以此加强金融企业对其下属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企业需依照规定,严格执行职责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各项要求,按照既定标准合理配置公务车辆和办公场所,国内出差和因公出国(境)需按照规定标准选择交通工具,并严格执行住宿和餐饮的标准。同时,严格规范内部各级分支机构及子机构的差旅、住宿、接待等方面的标准。

金融机构需构建完善的负责人公务车辆使用规范,确保每位负责人配备专车或多人共用一辆车辆(涉及购买或租赁),同时不得对参与车辆改革的人员既发放补贴又提供车辆保障。

金融机构需承担内部管理的核心责任,确保管理政策的准确传达和具体化,并推动下属部门和机构执行相关制度;依据规定,对各级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分级分类,明确其履职薪酬和业务开支的各类标准;除高级管理人员外,下属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项标准不得高于总公司(或总行)副职负责人的标准,其他负责人则应低于此标准。

中央级金融机构、各省级金融单位,以及相关部门下属的金融企业,均需依照相应级别和规定,合理设定职责范围内的待遇和业务开销的具体标准,并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三)应着力改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格局,精心构建薪酬架构,恰当调整岗位间的薪酬差距。金融机构需自发推动内部收入分配的优化,确保工资薪酬的激励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切实执行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超过在岗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规定,同时,中高级管理职位人员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也应遵循不高于在岗员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原则。金融企业需切实承担起对旗下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企业以及所有实际掌控企业的薪酬管理核心职责。

金融机构需妥善安排职位级别的差异,全面激发前线和基层员工的工作热情,确保管理层、中层干部与基层员工之间的薪酬分配达到和谐,特别是对于那些总部员工的平均薪酬显著超过在岗员工平均薪酬的情况,应进一步增加年度工资总额中向一线和基层员工的倾斜比例。

金融机构需认真执行分配规定,对工资以外的收入进行严格整顿和规范,确保所有工资性收入都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严禁在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设立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力求实现收入的工资化、工资的货币化以及发放过程的透明化。

(四)应构建完善的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及追责追薪体系。金融企业需全面考量市场状况、业绩表现、风险承担以及薪酬策略等多重因素,科学制定各岗位的薪酬标准,同时合理设定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那些对风险有直接影响或重要作用的岗位员工,其基本薪酬通常不超过薪酬总额的35%。针对他们所负责的业务收益和风险,会进行分期的绩效考核,并据此实施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其中,绩效薪酬的超过40%部分需采用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的时间通常不低于3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绩效薪酬的支付期限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吻合。若国家有其他规定,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需设立绩效薪酬的追索与扣除机制,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那些对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岗位员工,若他们在履行职责时未能尽职尽责,导致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遭受重大风险损失,那么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同时遵循公司治理流程,追回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并停止支付未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的追回时限通常与责任人违规行为的起始时间保持同步。此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员工。

二、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五)实施资产风险分级管理,精确合理地设立风险准备金,确保经营业绩的公正反映。金融机构需强化资产管理,切实执行资产风险分级,定期对各类资产的风险分级进行复检,确保资产质量的真实准确,严禁通过虚假重组等手段掩盖资产的真实风险。

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无效重组,指的是针对那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人实施的债务协议调整(此类调整不包括在法院主导下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中的重组),亦或是重组完成后,债务人难以在实质上提升经营效率、降低风险所进行的债务调整。通常,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已经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其资产也无法覆盖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这类债务企业通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已被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纳入“僵尸企业”名录;二是主要依赖政府补贴、企业总部资助或银行续贷等手段维持运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持续为负,同时被债权金融企业评估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三是由于生产经营的困难,已经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且债权金融企业评估认为复工无望。

金融机构需全面审视其资产现状,准确预判潜在风险,依据资产品质的变动,公正合理地估算资产减值损失,依照规定对涉及风险与损失的资产及时足额提取各类准备金,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如实展现盈利状况,严禁通过操纵准备金来操控利润。

(六)需强化对不良资产注销与处理工作的监管,切实避免道德风险和公共资产流失问题。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认定条件明确、证据提供充分、账目注销但案件保留、权利存在且催收不懈”的基本准则,增强不良资产注销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注销政策。在处理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时,必须执行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启动追偿流程。要切实对借款人、债务关联方、担保资产等进行全面追索,细致调查原因。对于那些因执行不力等主观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必须依照规定,确保责任人的认定和追责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已确认核销的资产,除了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权利义务已告一段落的情况,金融机构还需执行账面注销但案件保留的管理方式,并设立资产核销完毕后的管理制度。此外,金融机构需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不良资产核销管理的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资产核销的具体情况、已核销资产的回收与处置进展、责任归属及追究情况等内容。在涉及提交给董事会审议并获批准的资产核销事宜中,必须设立专门的统计记录簿,对每一笔核销资产进行细致的追踪和监控,以确保其处置进度的实时更新。

金融企业需确保对已核销资产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具体措施包括:账目虽已注销但案件追踪不停止,追偿能力不减弱,主动查找线索,全力维护权益;定期对追偿进展进行审查,切实执行资产回收的职责;同时,建立和完善追偿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归属,并根据追偿成效适时调整不良资产核销的授权。对那些在核销过程中仍具有追偿回收潜力的资产,若连续三年或更长时间内未见实质性清收或处置进展,金融机构有责任向相应的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

金融企业在进行不良资产对外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依法依规、信息公开、清洁转让、真实出售”的基本准则,确保信息的及时和全面披露,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有效预防道德风险,并禁止利用处置不良资产的机会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严禁采取虚假转让手段,以掩盖金融企业实际的资产质量状况。处置的不良资产,涵盖银行首次转手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手的部分,除了需遵循国家相关法规,与原债务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债务重组和资产重整之外,不得以降价方式转让给该资产的原始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特别是,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批量转让方式获得的不良资产,其处理应主要采用收回本金、债务重组以及债权转股权等手段。金融机构需设立对不良资产处理的审查与抽检机制,并坚决惩治利益输送等违反法规的举动。

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确保跨国资产安全无忧。金融机构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服务国家战略、商业化运作、风险可管可控、廉洁从业、权责分明”的六项原则,切实服务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应谨慎操作、严格防控风险、保持廉洁经营、确保权责相称,对失职行为必须追责,问责必须严格。

金融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构建一套涵盖整个流程和环节的管理体系,包括事前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在投资过程中,需加强全面预算管理、逐级授权、项目监控、风险监控、资产监管和资金控制,并执行决策、执行、监控岗位分离制度,以预防海外投资中的廉洁风险;投资结束后,要进行绩效评估,并持续跟踪效果。对于出现损失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强化金融企业的管理职责,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精确执行,并且要全面、准确地公开财务会计信息报告。

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金融企业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记录会计账簿,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计算精确无误,来源可追溯,保证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的一致性。企业不得混淆科目使用,不得虚构、隐瞒、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得虚增、多记、遗漏或减少费用、成本,不得虚增或减少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得通过操控会计信息来调整财务和监管指标,隐藏风险,也不得通过设计复杂交易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

金融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严禁制作并向外界提供含有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事实的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企业负责人需对其所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确保其能够独立且客观地提出审计意见。为此,金融企业需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包括确保股东责任机制的落实、报告渠道的畅通、必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客观审计意见的发表。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品质与客观性,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定期更换机制,依照规定周期更换会计事务所、审计项目的主管合伙人以及负责签署的注册会计师。

金融企业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任务,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委托,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需遵循独立及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授权金融企业内部那些与财务报表编制无直接关系的部门或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宜;若金融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则由内部那些与财务报表编制无直接关系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办理,以保障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对于那些尚未设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金融机构,其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事宜,是由负责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来作出决定,或者授权金融机构自行做出选择。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途径可以依据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进行。在选聘评价过程中,应着重考虑质量要素,报价水平不应成为决定性因素。对于那些采取低价竞争、恶意压低标价和报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阶段和计算平均报价时将其排除在外。审计费用的确定应基于市场公允水平、同行业轮换的普遍变化以及审计工作量等多个因素,做到合理且公正。

四、财政部门需主动承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责任,确保充分保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财政部门需监督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治理,确保金融秩序规范有序。应指导所属金融机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完善风险防控与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公司治理架构,助力金融机构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并推动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和增值。

各级财政部门需切实强化对国有股权董事的实际管理,并确保出资人监督机制的落实。国有股权董事需在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应操作指南的前提下,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与决策、掌控流程、执行监督、信息枢纽”的功能,做到尽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企业及管理层的监督与约束。

各级财政部门需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独立审计职责,务必让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监督功能得到充分体现。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股东的责任制度得以实施,规定从事金融企业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保持独立与公正,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状况提出审计观点,同时,对于以通用目的为编制基础的财务报表,需提供适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审计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需强化金融风险信息的监控,构建完善的风险预测和预警系统,有力地遏制金融风险的扩散,确保地方金融风险不会向中央集中转移;同时,要迅速进行财务监管,严厉打击财经纪律违规、财务舞弊、内部控制不力等现象,巩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经纪律得到有效维护。

五、其他

本通知的适用对象涵盖国有金融企业,这些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及境外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包括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以及那些实质性地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其他金融企业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要求,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直接参与金融业务运作的金融机构和基础设施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此通知转发至所辖范围内的国有金融机构执行。

(十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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