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协助表弟解决离职事宜,他在该单位任职三年,人力资源部门与他接触时提出给予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并要求次日离职,他几乎就要同意了,幸好事先征询了我的意见。随后依照我的建议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协商,最终获得了五个月薪资的补偿,较最初方案多了两万多元。
很多人失业时,常常会不知所措,或者担心得罪别人而不敢争取应有的待遇,结果往往只能拿到微薄的补偿金,甚至可能空手而归。事实上,国家法律早已明确了我们应有的权利,只要我们勇于表达并且表达得恰当,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现在就向大家传授3句至关重要的语句,在遭遇解雇时按照这些话来沟通,极有可能争取到数月的薪资,不必再承受委屈。
第一句话:“我在公司干了X年X个月,按规定该给N+1补偿”
必须清楚,“N”依照法规属于“经济赔偿款”,“1”称作“替代通知费”,二者合并的“N+1”即为离职时应有的基本补偿,任职时间越长,所得金额越高。部分人事管理者会刻意隐瞒或忽略这些信息,企图利用员工对相关知识的缺乏,从而减少应支付的费用。
先说明“N”的计算方法:N等于工作时长乘以月薪标准。工作满一年折算为一个月的薪资,满半年但未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则按半个月的薪资核算。举例来说,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N值就是三个月的薪资;而工作了两年零六个月,N值则按三个月的薪资计算。这个“月收入”,代表的是你最近一年内所有工资的算术平均值,涵盖了各种额外收益,比如奖金、提成以及年终奖,而不仅仅是基础薪资——许多招聘人员可能会故意仅计算基本工资,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必须与他们明确指出这一点。
再谈谈“1”,即代通知金,如果企业未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解雇决定,则需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该补偿金额依据员工离职前一个月的实际收入计算,并非按平均收入核算,例如,若员工上月收入为八千元,则代通知金为八千元,倘若企业已提前三十日通知,则无需支付“1”,但“N”的补偿仍须发放。
离职时,最先要明确的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直接向人力资源部门表明立场:我在企业服务了X年X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40条的规定,你们需要支付N+1的赔偿金,具体数额为X个月工资,这个数额应该依据我过去一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这样表达后,人力资源部门会意识到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不会轻易敷衍了事。
必须注意一个陷阱:不要轻信人力资源部门所谓“企业制度仅能提供这些”。许多HR会以“企业规章”“资金不足”为托词,声称“本企业惯例是按年度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基本薪资”,遇到这种情况要坚决抗争,直接指出“我已查阅《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应依据平均薪资核算,你们现行做法与法律相悖,必须依法调整”。法律优先于企业规章,只要持续主张权利,他们多数会妥协。
第二句话:“我的加班工资还没结,得按实际加班时间算清楚”
许多人忽视了“加班薪酬”,这问题常被频繁加班者所忽略,一旦被解雇,这笔款项或许会超过“N”的数额,然而很多人既不了解这笔钱,即便知晓也难以计算清楚,最终往往被人力资源部门敷衍了事。
必须清楚,所有由公司指派的额外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晚上、周末以及法定假日的工作,都需要支付加班报酬,不能仅以公司提出的调休作为替代,调休本身也有明确限制,只有周末的加班可以调休,而工作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则不允许调休,必须足额发放加班费用。
具体怎么算:
工作日晚上加班,按小时薪资乘以一倍半结算,小时薪资等于月收入除以二十一点七五再除以八。
• 周末加班:按小时工资×2倍算(没调休的话)
节假日工作补偿:依据时薪乘以三倍支付,无论是否给予调休,均需按此标准执行

譬如你每月平均收入为8000元,按天算每天收入是8000除以21.75再除以8,结果大约等于46.02元。如果你在上个月晚上加班了20个小时,在周末加班了10个小时,那么你的加班报酬应为20乘以46.02乘以1.5,加上10乘以46.02乘以2,合计为1380.6元和920.4元,加起来是2301元。
离职时,紧接着就要谈加班报酬问题:这半年来,我还有很多加班未结算,请把我的加班记录调出来,依据工作日1.5倍、周末2倍、法定假日3倍的标准计算清楚,然后全部补发给我。如果人事部门说“没有记录”或者“已经忘记”,你就强调“我有考勤记录或加班申请单,还有与领导的沟通记录,这些都能证明我确实加班了,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必须支付加班费用”。
务必留意:预先妥善留存加班相关材料。日常加班期间,须将签到信息、加班审批表、主管要求加班的沟通记录、工作产出物(如邮件、文档)等妥善保存,待离职时可作为依据,人力资源部门便难以否认。倘若未能保存相关材料,也不必担忧,依照法规,“加班情形”需由企业承担证明责任,若企业无法提供未加班的证明,则需按照员工所述的加班时长核算。
第三句话:“社保和公积金得给我缴到离职当月,别少缴漏缴”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补偿金就结束了,却忽视了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如果公司未按离职月份足额缴纳,或存在拖欠,将直接影响失业金的领取,房屋贷款的申请,医疗费用的报销,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离职时,务必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部门核实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状况。
首先必须清楚: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期限应与其实际工作月份完全对应。举例来说,如果员工于10月15日离职,企业有责任全额缴纳该员工10月份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绝不能仅缴纳到离职当天,也不得将缴纳义务推迟到下个月。必须确保当月费用全额结清。
其次要留意,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数额,需要依据个人实际收入来计算。部分单位会刻意以最低标准为职员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例如个人月薪为八千元,却按当地最低标准三千八百元来缴纳,此行为违反法规。若遭遇解雇,个人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此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倘若单位拒不配合,可向社保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通常能够得到解决。
因此一旦遭到解雇,紧接着就要表达:请核实社保与公积金须结算至离职月份,并且需依据此前十二个月的收入均值作为计算标准,对于先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务必进行补缴。最好能促使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书面保证,或在离职契约中明确记载,以防今后产生纠纷。
这里介绍一个具体做法:离职满一个月后,需要核查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可以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社保记录,通过“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APP查询公积金信息。要确认公司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离职当月的费用,同时核对缴费基数是否准确无误。如果发现存在漏缴或少缴现象,应立即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若对方不予解决,可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机构会介入并要求企业补缴欠款。
最后:被辞退时,这3件事别做错
除了掌握这三种表达方式,另外三项做法同样至关重要,一旦处置失当,或许就无缘获得应有的补偿。
不要轻易签署“主动离开声明”。许多人事部门会骗你说“你签主动离开,公司会多提供些离职文件”“主动离开不会影响找新工作”,这些话千万不能相信!一旦签了“主动离开”,就代表你自行决定离职,依照法规,自行离职是无法获得“N+1”的赔偿金的,先前承诺的加班报酬也很难追回,这相当于白白损失了几万元。
签离职协议前必须仔细阅读全文。人力资源部门会提供相关文件,里面涉及经济补偿数额、款项到账期限以及社会保险处理方式等细节,务必逐项核对,尤其要关注补偿金是否包含正常工资、加班费与一个月工资标准,确认支付期限是否为离职后半个月之内,同时留意是否注明了“双方已无后续劳动纠纷”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不够明确,或者包含“自动舍弃其他权利”的表述,不要签署,应先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修改后再签。
得不到补偿时,要立刻采取法律行动。如果企业坚决不支付补偿,或者补偿金额过低,不要与他们拖延,应当直接申请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没有效果,就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是免费的,而且程序不繁琐,只要你有相关证明材料(如雇佣合同、薪资证明、工作时长记录),胜算会比较大。如果对自己的程序不清楚,可以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会无偿为你提供说明。
失业并非耻辱,更不是只能无奈接受的情况——劳动法规就是我们的有力保障,只要勇于表达这三种诉求,敢于捍卫自身权利,就能争取到数月薪资,为后续求职提供充足的过渡期。倘若亲友遭遇解雇,可将此文转发给他们,避免他们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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