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通知,该通知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是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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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办发〔2021〕17号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绩效薪酬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里的导向作用,银保监会开展研究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此刻予以印发,还请各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指导意见内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抓紧去完善相关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月28日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由于要健全那种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还要充分发挥绩效薪酬于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里的导向作用,依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及《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此就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给出如下指导意见: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机制,建立的是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还要完善此机制,同时健全管理制度,健全的有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还有薪酬管理制度,以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要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关系,平衡的是当期与长期的关系,还有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匹配业绩,匹配的是风险调整后的业绩,防范行为,防范的是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发展,促进的是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涵盖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涵盖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涵盖工作程序,涵盖责任部门,涵盖争议处理,涵盖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依据本指导意见,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履行必要程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具体事项,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对双方有关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还要明确争议的处置途径。
四、银行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银行保险机构能够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全部绩效薪酬,还有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银行保险机构出现那种财务报表重述之类的情形,这种情形致使绩效薪酬所凭借的财务信息产生较大幅度的调整,而且是那种导致较大调整的情况;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背薪酬管理程序,私自发放绩效薪酬,或者擅自增添薪酬激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需强化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着重关注员工教育,恰当设定风险偏好。对于那些因存有显著过失或者未履行审慎管理义务,致使职责范畴内风险严重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能够追索扣回其相应时间段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要依据其经营状况,根据风险状况,结合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去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还要合理设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且要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充分征求监事的意见,充分征求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银行保险机构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七、银行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就应当去追索扣回那些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在相应期限之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还要去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在相应期限以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比如接管等,的,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比如接管等,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八、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对此银行保险机构,可采取警告措施,可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措施,可采取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且要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九、银行保险机构于披露薪酬信息之际,应当增添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关信息,持续强化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以及透明性。
十、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本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且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十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该制度和执行情况。银保监会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监管评级考虑因素,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将其纳入监管评级考虑因素。银保监会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考虑因素,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考虑因素。
十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银行保险机构,涵盖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三、本指导意见所讲的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那些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据自身机构类型以及特点,还有市场规模大小,以及风险管控能力等诸多因素,来确定关键岗位人员的范围,并且要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里予以明确。
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四、本指导意见所讲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涵盖追回已给付的绩效薪酬,以及止付尚未给付的绩效薪酬。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研究探寻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形,采取其他有效办法达成对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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