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89年9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这般做是为了将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予以统一,从而能够确保国家针对工资展开统一的统计核算以及会计核算,如此一来有利于去编制计划、检查计划以及进行工资管理,还能够正确地把职工的工资收入给反映出来,所以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在计划方面,统计方面,会计方面,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指的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乃是这样一种劳动报酬,它是依据计时工资标准(此标准涵盖地区生活费补贴),以及个人的工作时间来支付给个人的,其中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给职工支付基础工资的单位,以及支付职务(岗位)工资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的工资制,实行直接无限计件的工资制,实行限额计件的工资制,实行超定额计件的工资制,按照劳动部门批准的定额,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按照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以额外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给职工的报酬,被称作奖金,这类报酬源于职工的超额付出,以及因增收节支而产出的劳动成果,其涉及范围涵盖: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它包括这样一些,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存在劳动消耗的津贴,还有保健性拥有的津贴,再有技术性含有的津贴,年功性具备的津贴以及其他所拥有的津贴。
(二)物价补贴,它涵盖了这样一些补贴,即那些为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会因为物价出现上涨或者发生变动而受到影响所支付的各类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基于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缘由,按照计时工资标准或者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因国务院发布相关规定而颁发的创造发明奖,依靠自然科学所获得的奖,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奖,还有支付因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所产生的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于那些自己带着工具、牲畜前来企业从事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给他们的关于工具、牲畜等方面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于那些购买了本企业股票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部分,其中涵盖了股金分红,以及对于购买本企业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会有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还有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为录用临时工,所以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的单位支付手续费,或者支付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从事家庭工作那种工人的加工费用,以及按照加工订货的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那个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私营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计算,所依据的是参照相关规定来执行,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计算,也是参照此规定来执行,外商经营单位的工资总额范围计算,同样是参照这个规定来执行,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来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从发布之日开始,本规定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在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那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将会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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