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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经贸部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3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财政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发布关于《对外经济合作机构外派职员薪酬管理措施》的公告

1995年7月4日,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文号为财外字〔1995〕259号

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及经济管理部门:

依据国家行政院颁布的《关于调整海外机构薪资制度的指导性文件》核心内容,为了更好地配合国内对外开放政策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推动我国对外经济协作工作的完善,我们在广泛考察后,拟定了《对外经济合作单位派遣职员薪酬管理措施》。文件现发送至贵方,请严格实施。实施过程中若遇疑难,请即刻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部门。

财政部

外经贸部

1995年7月4日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推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稳定发展,要求相关企业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展业务,激发外派员工的工作热情,增强经营效益,特制定此办法,其依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同时结合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具体特性。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两类人员,第一类是经过商务部许可,从事海外工程项目、劳工合作、技术支持等业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称为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涵盖办事处、代表处及分公司职员;第二类是同样经过商务部许可,或兼营前述业务的企业或单位,这些机构也称为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本规定,此外,执行劳工合作或技术支持合同的外派劳工也在此规定约束范围内。

第三条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原则

外派人员的海外生活补偿方式从发放补贴转变为发放薪酬,国家运用政策手段对外派人员的薪酬实施总体调控,同时开展必要的监督和核查,不再设定统一的薪酬限额。

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主要参照经济收益,同时要考虑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或者规定的任务量来制定。派出机构需要依据经济收益和运营特点来设定薪酬的分配方式以及支付流程,针对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岗位状况,制定相应的任务量标准以及评估体系,构建有效的鼓励和管控措施,确保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理念。

外派员工采用薪酬制度之后,各个派出机构必须建立严谨的管理规范,明确区分公务与私用的开销范围,防止资源浪费,削减公司成本。涉及个人日常开销的部分,应计入薪酬体系,公司不再承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通承担。

各派出单位在确定外派人员薪酬标准时,需要确保薪酬总额的增长速度慢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速度,同时职工实际获得的平均报酬增长速度也要慢于本企业劳动生产力的提升速度,以此平衡国家、企业与个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各派出单位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构建并完善外派人员的薪资管理体系,同时确立清晰的评估标准,并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一、境外承包工程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原则_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_有效的薪酬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

外派人员的薪酬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固定部分,一个是可变部分,固定部分用于外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可变部分则根据工作表现进行调整,整体结构清晰,便于管理。

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浮动部分与经济效益、完成定额挂钩。

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需依据其达成的工作成效、承担的任务量以及职责大小,来划分不同的收入等级。

(三)外派人员按在外职务和岗位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外派人员的工资管理

各派出机构及其上级单位能够依据与外国雇主达成的派遣人员薪酬协议,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行政费用和中介服务费。收取的行政费用和中介服务费的总和不应超过派遣人员薪酬协议金额,该金额需减去在驻留国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百分之二十五。这些费用主要用于筹办和管理派遣人员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开支。

外派职员依照合同条款缴纳管理成本和业务酬金之后,其工资的最终数额,以及各类奖金、额外劳动报酬等,均由个人支配。

第五条 派往执行援助项目的员工生活待遇规范,在项目内部招标或协商定价时,可以依照〔94〕财外字第412号文件,核算该项目人工成本的投标出价,在项目开展期间,须在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总金额内,结合项目经济收益等具体状况,由承包方参照本措施自主拟定。

第六条 各派出单位需要在外派人员离开国境之前,与其签署书面约定,并且这份约定要经过公证机构的审核确认,如果情况需要,还可以请求外派人员出示保证或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外派人员采用薪资制度之后,在国外的身体保障相关事宜,需要派出机构来处理相关流程,保障费用应由派出机构承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在国外的个人住房,必须由派出机构集中负责。由派出机构集中租赁的,按照租赁费用向外派人员收取使用费;派出机构购置或建造的住房提供给外派人员使用,一般参照当地相似住房的租赁价格向外派人员收取费用。派出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外派人员的爱人如果跟随任职或者去探望亲人,所产生的所有开支都需要自己承担。不可以借任何理由在派出去的单位或者相关企业在海外的机构里,为爱人的亲属安排工作。

第九条 境外经济合作企业中,中方工作人员的薪酬标准,可以依照财政部、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境外企业薪酬管理规定的通告》(财外字〔1995〕18号)实施。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须按照本方法条款,参照驻在国或地区的具体状况,拟定外派职员薪酬管理的详细规则,需将规则报送主管机关及同等的财政部门存档,另外将副本递送相关驻外外交机构及其商务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时开始执行。以往所有规则,凡是和本办法不一致的,全部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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