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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1 号线、2 号线一期计划 2021 年通车运营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10-1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芜湖1号线_芜湖轨道交通线路图1~5号线_安徽芜湖主线站

宝顺路良场(资料图片)

安徽芜湖主线站_芜湖轨道交通线路图1~5号线_芜湖1号线

技术人员检查模板是否变形(资料图)

轨道交通建设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安全稳定高效建设运营发展,市住建局近日牵头会同市城市轨道交通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办法》及起草说明中获悉,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一期工程计划于2021年建成通车。《办法》共八章75条,主要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土地使用、建设和经营。 、安全保障等相关内容均已标准化。

首次运行不少于一年后即可正式投入运行。

我市是国内第一个选择跨座式单轨铁路布局城市干线轨道交通网络的城市。目前,地铁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90%以上的车站及路段已开工,除少数因位置较近,因征地拆迁、管线搬迁而略有延迟外,部分车站及路段已开工建设。城市核心区。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顺利进行,符合轨道交通运营要求,《办法》对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做出了明确要求;对邻近建(构)筑物、管廊(线)等设施的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配合义务。轨道交通管线搬迁、绿化移植、交通分流等问题也得到规范。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邻近建(构)筑物和管廊(线)等设施的影响,确保其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降噪、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面、地上空间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必要的便利。

由于轨道交通项目的特殊性,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无法完全遵循。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次运营前安全评估。初次运营前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开展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初次运营期满后,市交通运输部门将组织正式的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

符合规定的旅客可享受免票或优惠票价

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与每一位乘客息息相关。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运营管理、标准化服务、服务监管、安全检查、运营秩序、旅客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

一是明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履行情况;同时,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是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规范服务的义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市交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营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 《办法》还规范了信息服务的运作(第三十一条)、引导标志的设置(第三十二条)、投诉受理机制(第四十二条)、失物招领机制(第四十三条)等标准。

三是明确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禁止、限制物品目录以及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和监控设施,并负责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和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旅客应当遵守《旅客守则》,规范有关单位和旅客的行为。例如,《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十三项禁止影响环境卫生和经营秩序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行动不便的人员在无人陪伴进站时可以联系警方。车站工作人员得到帮助等,体现了轨道交通对特殊旅客的人文关怀。

此外,《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还明确了大家比较关心的票价设定和门票管理内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公布并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对符合规定的乘客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票价。乘客进入付费区域后,除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禁止乘客进站的情况外,不予退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事故等原因未能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在七日内凭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违规乘车的乘客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授予建设经营单位综合开发权

如何保障轨道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征求意见稿解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投资大、回收期长。单纯依靠营业收入很难收回营业成本和建设成本,进而获得投资回报。为了实现轨道交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赋予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综合开发利用轨道交通沿线资源的权利。 《办法》第十六条还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进行资源综合开发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募集资金专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项目,应当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定。

此外,起草说明指出,在保证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利用轨道交通车站良好的通达条件,与周边商业、服务设施有效对接,不仅有利于提高轨道交通经济效益,也有利于更好地促进轨道交通的发展。使用轨道交通。社会福利。为明确衔接工程相关权利和义务,《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衔接的,由业主提出的衔接方案应当符合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衔接项目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记者了解到,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政府法规制定活动,《芜湖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已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如有建议和意见,可于8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反馈。

大江晚报记者芮娟、实习生韦慧芳文、记者徐成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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