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尹宗尧律师
我曾代理过数目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常会遇到,公司自行确立的薪酬管理制度,极为严苛,稍有不合就克扣工资。比如说:规定倘若员工离职,公司的“期票账户”会被全部扣完,而该期票账户实际上便是员工的工资来源账户,到了法院,这条规定是否有效呢?
道理很简单。
要是单位所制定的这般苛刻的薪酬制度具备效力,那么,单位进行扣发工资的行为便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与之相反,要是法院判定这个严苛的薪酬制度不具备效力,那么,单位克扣工资即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理当进行补发。
多数员工觉得这是公司所定的规章制度,基本上都不敢去挑战此规章制度。
想当然地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内部的法律,只能认真遵守。
是这样的吗?
故事一句话
在济南,有一家汽车公司作出这般规定:要是员工自行主动选择离职,那么该公司便会将其存储在“期票账户”里,总计总数为 11万多元的余额,全部予以扣光 。
法律一句话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工资必要整体达到员工手中,任意的公司规定都不被允许说扣就扣。
法院怎么做
法院作出判定,法院认定,此属于 “霸王条款”,钱必要依照状况被照发,扣钱条款不具备效力,公司在当下需马上支付 11 万,法院向着总公司发出 “司法建议”,告知其不要再耍弄这般的花招 。
法院废掉公司的这条薪酬条款的依据:
某汽车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里,有这样一项规定,即若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扣除期票账户的全部余额,此规定的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工资法定义务,这明显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也就是说,公司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时候也是不好使的。
打工族记三点
① 凡是写着“离职就扣钱”的制度,直接无效,可大胆要回。
②公司制定的新规矩,需要经过职工的集体讨论,之后还要进行公示,要是没有按照这样的程序来走,那么这个新规矩就如同“废纸”一般 。
③ 遇到克扣,直接起诉,法院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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