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工累计工作时长处于1至10年时段,其年休假天数为5天;当职工累计工作时长处于10至20年范围时,年休假天数是10天;而职工累计工作时长达到20年以上,年休假天数则是15天的规定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明确。倘若因工作需求无法安排职工进行休假,那么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日工资收入300%的补偿。自2008年1月起施行直至现今,此条例已然历经了18年。
时隔十八年,一项关乎四点零二亿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制度,有望面向大众呈现新的面貌,有新的内容出现,也就是会“上新”。
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表示会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此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该制度,进而使得带薪年休假话题又一次引发了热烈讨论。
溯至1994年劳动法颁布,我国职工便拥有了带薪年休假权利。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同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该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则,至此,相对完整的制度框架得以形成。
《工人日报》的记者于采访期间发现,众多职工存在“想休不敢休”的状况,他们担忧会对考核晋升造成影响,部分企业进行选择性执行,借助规则“漏洞”来减损职工的休息权访问专家讲述,查证缺失填补漏洞、优化供给、增加刚性,或许是此次条例修订的核心问题,使”想休不敢休“实际变为”应休全休“,这不单单是权利的回归,更是制度升级的要点。
落地难始终是现实痛点
带薪年休假入法多年,落地难始终是现实痛点。
不少职工在采访的时候,吐露了心中那样些顾虑,顾虑有“一个萝卜一个坑,担心同事会有意见”,还有“害怕影响绩效、考核以及晋升”。
一组数据印证这一困境 ,2020年 ,人社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到 ,带薪年休假普及程度约为60% ,这也意味着 ,近四成职工未享受到这一法定权利 ,2024年12月 ,前程无忧发布的关于企业年休假制度的调查报告显示 ,近七成职场人未能休完当年年假。
背后存在“有假难休”这种情况,是某些企业对于制度进行了选择性执行,进而对规则的“漏洞”进行了刻意利用,这就是背后实际的状况。
有的企业蓄意混淆“累计工龄”与“本单位工龄”之间的区别,对跳槽职工的以往工龄进行“清零”处理;有的企业利用产假、婚假等依法享有的假期充抵带薪年休假;另外,有的企业竭力将年假强行做碎片化的拆分,致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利遭受大幅削减。
依靠条例修订实现封堵漏洞以及细化规则,进而压缩用人单位所拥有的“操作空间”,这一情况备受众人期待,究竟该如何达成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同时兼任法学院院长的肖竹指出,工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焦点,假期抵扣规则存在争议焦点,跨年度休假安排也存在争议焦点,放弃休假约定法律效力同样存在争议焦点,而这些争议焦点,都需要通过条例修订来予以明确,需要通过条例修订来予以细化,还需要通过条例修订来予以规范。
近些年来,在全国两会之上,有关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以及提案,持续不断地增多起来,从而为制度修订供应了参考依据。针对这种情况,在相关答复当中,人社部表明,将会加强对提高带薪年休假标准的可行性方面的研究工作。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看来,条例修订不算单纯“做加法”,而是于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之际,兼顾企业生产实际状况以及负担能力,凭借更精细、更具可执行性的制度设计,促使带薪年休假切实得以落地。
需让监管真正“长牙”
年度带薪休假要落实下来存在困难,究其深层次的缘由,在于制度所具备的刚性并不充足,而且其约束力相对比较薄弱。
肖竹提出建议,应提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立法层次,对带薪年休假作为法定劳动基准权利的属性予以明确。
肖竹留意到,一些省份的有关文件里,存在“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乃是国家所确立的一项关键社会福利制度”这样的表述,这使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属性被削弱了。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要是职工由于自身缘故并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休假的,那么用人单位能够仅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般“模糊地带”,致使企业得以寻觅规避法定义务的契机,并且还增添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哟。
记者对相关案件予以梳理后发现,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法律属性认定,长久以来都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在部分判决当中,法院觉得,300%未休假工资里,100%属于工资收入范畴,而其余的200%是法定补偿并非劳动报酬,适用为期1年的仲裁时效,从应休却未休的当日开始计算。
沈建峰进行分析,在岗的劳动者当中,大部分人是不愿意跟用人单位把关系闹得僵化的的,只有在离职之后,才会去申请仲裁,这样的情况很容易超过仲裁时效,进而致使维权失败。
肖竹直言,用人单位“赖两年”便可不承担责任,极大地削弱了制度的惩戒力。
接受访问的专家一般提倡,要清晰确认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适用特别的仲裁时效规定,此时效从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以此让职工维护自身权益所要跨越的门槛得以降低。
强化制度刚性,更需让监管真正“长牙”。
肖竹提出建议,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主动性以及针对性,对于那些拒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依据法律进行惩戒。与此同时,各级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能,以此来为职工权益保驾护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提出了柔性引导思路,鼓励企业利用生产淡季安排集中休假,通过精细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还把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企业评优评先的评价指标里,对落实到位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政策扶持等激励。
有助于释放职工消费潜力
今年省级两会期间,贵州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河南也曾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山东是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的省份之一,湖北同样明确提出落实职工带薪错峰休假制度,这些均彰显了地方推进带薪休假落地的决心。
近年以来,带薪休假的价值逐步呈现出升级状态。国务院办公厅在2025年1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在此文件当中提出,要去释放职工消费潜力,“鼓励单位以及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互结合起来,进而安排错峰休假”。
劳动者的年工作时间大概是 248 天没错,若在这不长的年工作时间里,以最短的 5 天带薪休假来讲,50 个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话,就能为一名劳动者让出一个工作机会,像这样的情况,沈建峰还算了一笔就业账,并且他指出假期能够释放劳动者消费潜力,进而实现经济的持续不断良性循环。
从“十五五”规划建议开始,直至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投资于人”这个理念被多次反复提及了。在王天玉的观点里,带薪休假恰恰就是这一理念的具体实践表现。保障休息权利,这对于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是有好处的,能够让劳动者更好地去实现多元社会价值,进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在新业态迅猛发展的当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不可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变成了此次条例修订没法避开的关键议题。
本报记者了解到,是北京的网约车司机郭师傅讲的,他说自己有着想要休假的想法,然而开网约车这种工作情况,是不劳作就没有收获的,所以他不敢停下来,因为一旦休息了就等于是意味着没有收入了。
据肖竹的观点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带薪休假保障主要存在三大难点,其一,用工主体呈现出多元的态势,责任的边界模糊不清,以至于很难明确休假保障的责任主体;其二,收入与工作时长紧密挂钩,休假就意味着收入会减少,这在客观上对其休假意愿产生了影响;其三,劳动者分布较为分散,进行举证存在较大困难,使得维权的难度很高。
针对这种情况,肖竹给出建议,要分层分类去提供保障方案,对于符合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可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对于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得建立起与劳动者处于平台工作时间以及连续性相互关联挂钩的休假规则。
沈建峰称,我国新就业形态用的工方式繁杂,样式众多,这次条例做出修改,很大概率不会特意去设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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