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好多老板出于避免员工领完钱径直跑路的缘故 ,或者是为了舒缓现金流 ,惯于将一部分薪资“扣压”至年末发放。然而这在法律层面 ,常常会被判定为“恶意拖欠薪资”。怎样才能够在留住人员的同时 ,又不触犯法律呢?
正文:
作为老板,我太理解大家的苦衷了。
现如今,员工的流动性实在是太大了,特别是销售岗位以及技术岗位,常常是“金三银四”这个时期一到,拿到了年终奖便选择离开,从而留下了一片混乱不堪的局面。
于是,很多老板想出了一个“妙招”:
当时招人之际谈定月薪为1万,然而我每月仅发放8000,剩余的2000暂且帮其“存”起来,直至年底时再一次性发放给他。如此这般,倘若他在半途离职而去,那笔钱我便不会给予,还能够增添他离去的成本。
听着是不是特别完美呀,它既能够把每月存在的现金流方面的压力给缓解掉,又能够将员工给绑定住。
但在法律层面,这简直是在“裸奔”。
今天,我们要将这层窗户纸捅破,告知你缘何“压工资”乃是下策,还得说明什么才是“薪酬结构优化”的上策。
一、 法律定性:你以为是“存款”,法官认为是“欠薪”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工资必须“足额、及时”发放。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用人单位得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还有国家所规定之情形,朝着劳动者及时且足额地去支付劳动报酬。
场景还原:
这会带来什么后果?
雇员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及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的规定,随时提出离职,并且索要你支付N(经济补偿金)。将差额补足:在仲裁庭上,那20%同样要补足,要是员工主张这期间的利息,你也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介入,责令限期整改,甚至会面临罚款。
结论:只要在你的合同当中所写的是“月薪”,那么不管是任何形式的“扣留”,还是“代管”,亦或是“年底发放”,这些统统都是属于违法的拖欠工资行为。
二、 风险升级:员工中途离职,这20%给不给?
这是最让老板头疼的。
你压这20%本来就是为了防跳槽,结果员工7月份真走了。
老板心里想:“你违约在先,这20%我不给了。”
仲裁庭怎么判?
判你必须给。
因为这20%的性质被认定为“已经产生但未发放的基本工资”。
就算员工是自行辞职的,哪怕是因违纪而被开除的,只要他付出过劳动,那么这10000元就应当是他应得的额度。你扣下其中的20%,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进行克扣。
常常最终得出的结果是这种情况,人在那时没能留住,钱却依旧得按照要求给予,而且还需要额外搭上一笔赔偿金,以及支付律师费。
三、 破局之道:把“扣发”变成“考核”
既然“压工资”行不通,那我们就不能留人了吗?

当然能。但是要换一种玩法。
关键的逻辑在于,不可以把那百分之二十界定成“基本工资的扣留形式”,而是都要界定成“浮动绩效的延期情形”。
1. 拆分薪酬结构(Key Step)
错误操作:
合同写:月薪10000元。
口头说:发8000,扣2000年底发。
正确操作:
合同写:
法律效力:
如此这般的情况下,那2000元,便从“刚性的月工资”,摇身转变成为了“弹性的奖金”。
奖金发放存在条件,像要考核达人,并且发放之际得在职来着呢,这是归乎企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之内的呀!
2. 设定“年终发放”的条件
在《薪酬管理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
员工全年工作表现以及持续服务所获取的年度绩效工资,是一种奖励。次年1月,会对该部分奖金进行统一结算。
要是员工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职,不管是因为何种缘由,那就视作放弃该部分奖金,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折算,这是依据各地裁审口径来确定的。
注意:
四、 老板的心理账:为什么“朝三暮四”比“朝四暮三”好?
除了法律层面,我们还要懂一点“行为经济学”。
同样的成本支出,带来的员工体验完全不同。
五、 结语
各位老板,做企业不容易,每一分钱都是从牙缝里省出来的。
但“省钱”不能靠“违法”。
想通过“压工资”来留人,是把双刃剑,大概率会伤到自己。
真实的留人妙招,是把“刚性工资”减至最小化,将“浮动激励”调至最大化,借助合规的合同条款,把那20%的资金,变为留住人才的“金手铐”,而非致使员工作为离去的“导火索”。
一句话总结:别扣员工的钱,要让员工觉得那是他还没赚到的钱。
互动话题:
贵公司的薪资构造是怎样的情形呢,是存在“年末双薪”这种状况,还是有着“年末分红”这种情况呢,欢迎于评论区域留言展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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