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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委员建议:放开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激发科研院所活力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1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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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于3月4日,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承受《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时讲,借助对科研院所展开的调研发觉,绩效工资总量政策已然不适用于当下时机,此政策对科研单位的创新发展造成了束缚。

他向全国两会呈上了名为《加快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释放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的提案,其建议,要全面深入地推进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对绩效工资政策思路予以调整,放开总量管理,以此激发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已不合时宜

在刘尚希看来,1985年开始实施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是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前身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从功能作用方面来讲是过去计划管理体制的延续,其虽有“绩效”称法,然而却很难真正具备足够的绩效实效。

名义上是分类进行管理,可实际却是那种“一刀切”式的直接控制,不管是公益一类,还是公益二类,就连没有级别、没有拨款渠道、没有编制的“自筹”型科研院所,同样也要被纳入到里面。政策的原则号称是“升低稳高”,但实际上却是变了样的“大锅饭”,在对科研院所的绩效激励方面,那是名存实亡了。刘尚希说道。

不仅是这样,他还持有这样的看法,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致使国家创新政策难以实现落地的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了一些促进科技创新的文件,为了让政策得以落地,不得不避开那‘统得过死’的绩效工资政策,进而形成了越来越多的‘例外’情形。这些出于无奈的‘例外’增加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成本,绩效工资政策与当前创新激励处于不相容的状态,最终有可能变成阻碍创新发展的‘僵尸’存在。”。

针对于刘尚希所认为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但致使激励与约束失去平衡,对科研院所的自主性以及灵活性进行了限制,甚至还引发了程度更深的不公平以及无效率这一情况。他把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弊端详细归纳成了以下3个方面:

第一,致使科研人员利益预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总量管理将科研院所绩效工资上限直接予以限定,即便存在动态调整,然而预期依旧不确定,它与单位的努力程度以及绩效增长并无关联。在科研院所基本工资收入水平长时间未曾调整且原本就极低的状况下,绩效工资的总量控制,必定会形成即便再努力也无济于事的预期,单位的积极性由此遭受挫折。

第二个方面是对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造成了严重的抑制,由于受到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约束,科研院所想要达成内部稳定以及激励有效的这两个目标存在困难因而做不到,进而没办法构建起鼓励创新且合理有效的那种管理机制。与此同时,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使得单位之间、内部之间的收入差距被固化了,致使科研资源的配置没办法实现优化,处于创新一线位置的科研院所,特别是关键科研项目的研发得不到有力的支持以及激励。

首先,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存在内在缺陷,要靠“打补丁”去弥补,然而其副作用相当大。其次,像高端人才引进这方面,虽说可以不必受工资总量的控制,可是院所整体是受到限制的,没办法构建全面有效能激励人的机制,如此一来,“招进女婿气走儿”这种新出现的问题就难以躲开。

建议允许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绩效工资分配

并非是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此时此刻不合适宜,表面原因是政策设计存在着缺陷,而根本在于政策理念已然过时。”鉴于此,刘尚希给出了三点具体的建议:

一是建立以创新发展为目标的科研院所自治体制。

先是加快清晰科研院所的功能定位,切实奠立其独特法人地位,能够思索针对科研院所专门制订法律,从行政管理转变至法治管理。其次要推行去行政、去掉编制的管理体制变革,尽数落实科研院所法人的自发权力,优化科研院所法人治理架构,加速构建现代科研院所体系,使其成为自主从事创新、自发施行约束、独立执行科研任务的法人主体。第三要有建立容错体系机能,营造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全面稳固创新发展的微小根基,增强微小活力。

二是实施绩效管理为主的宏观管理。

首先,依据科研院所的性质以及类型,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分类下放,进而制定绩效工资指导原则,把该原则纳进内部治理结构里,从外部强制管控举措转变为内部治理要求,让科研院所能够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且实行备案管理。其次,以是否对创新有利作为标准,准许科研院所自行决定绩效工资分配。第三,针对科研院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借助法律法规清晰明确科研院在经费使用、内部分配等方面的行为底线,消除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和其成果转化活动时存在的政策风险,提升创新收益的可预期性,切实激发并释放创新活力。

三是实行以绩效目标为牵引的宏观科研预算管理。

首先,得推动科研院所进行去预算化改革,把其从预算单位变作政府支持对象,让它脱离预算管理序列,将财政预算从管控手段化成资金补助,从紧箍咒转为催化剂;其次,财政资金要从主导慢慢转向引导,创建以财政预算补助为引导的多元化、社会化创新投入体系,依照功能定位,而非按国有或民营分类,以创新作为导向,财政为科研院所给予激励有效的预算补助;第三,出台并施行相关优惠政策与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公益性基金、社会组织等成为科研经费投入、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的主体,助力打造各类社会主体自发参与、激励相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新共同体,达成官产学研在创新上的深度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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