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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薪酬新规:长周期考核,递延支付防风险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4-2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有一个日子,是2026年4月17日,在这一天,中国证券业协会做了一件事,那就是修订发布了一份文件,文件的名字是《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这里把这份文件简单称作《指引》,而此次修订是该文件自从在2022年发布之后的首次全面修订。

经修订的《指引》部分内容表明,证券公司需全面考量业务与岗位的风险特性及属性、社会责任以及专业责任,进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并且在考核里针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施行一票否决制,强化正向引导激励以及反向惩戒约束的作用。证券公司应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核心业务人员依据其岗位职责开展长周期考核,纳入长周期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涵盖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证券公司需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要依据业务以及岗位风险属性,去确定适用范围、标准、年限还有比例,严禁借由增加福利或者津补贴来进行规避。对于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将其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要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不能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不能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对递延支付另外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来执行。

《指引》详细内容如下:

各证券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其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其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开展,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来进行的。该《指引》经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且与中国证监会备案,如今予以发布,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2.《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修订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年4月17日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修订说明

为了能够进一步地去规范证券公司薪酬管理行为,从而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协会”的这个组织,针对《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也就是以下简称为《指引》的这份文件,展开了修订工作。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薪酬管理属于公司治理关键内容,构建科学且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乃保证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现行《指引》针对证券公司构建薪酬管理制度应依照的原则与目标、内控机制、基本规范给出明确要求,对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管理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积极作用,为强化行业薪酬管理,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形,有必要对《指引》予以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的《指引》表明等级各异的子公司需参照去执行,其人员范畴包含同证券公司构建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获取薪酬的董事还有监事。此次着重对以下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

(一)以秉持优化原则为要义所确立的规划或境界的指向,其中首要一点在于,证券公司要依据正确理念确立经营行动的方针,将那体现为金融业服务国家、造福民众这一世义的运营观念予以落实至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里,通过搭建并完善薪酬管理架构,做到全面风险管理得以有效施行,达成稳健运营的态势;随之而来的第二点是,证券公司要驱动达成功能的施展,巧妙处理功能性与盈利性之间的关联,使薪酬管理制度展现出正向引导的效应,进而提高公司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国家战略走向以及增强居民财富打理水平等方面的能力;最后一点是,证券公司要保证契合合规方面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完成公司治理层面的完善工作,明晰使各方面责任得以明确,加强监督机制的力度,以此保障激励约束机制同合规管理能够实现有效的衔接。第四点是,证券公司需要突出行业文化所起到的引领作用。把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理念融入薪酬管理范畴,引导员工珍视声誉,坚守恪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廉洁从业的态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二)使内部治理得以强化,其一,证券公司董事会针对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状况、薪酬情形等展开审议,其二,证券公司管理层有责任组织将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予以实施,其三,证券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去落实薪酬管理日常工作,并且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给予支持。

(三)对基本规范予以细化,其一,证券公司针对关键岗位人员,要依据岗位职责来实施长周期考核,其二,需明确主要业务部门、核心业务人员范围以及绩效考核指标的主要内容细节,其三,针对绩效递延支付,要对适用人员、年限、速度以及起付时间给出具体要求,其四,明确指出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及退休人员,其五,要求证券公司依照规定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考量,旨在规范证券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稳健经营以及高质量发展,进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这个被称为证券单位的,是由来自中国证监会所批准的,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单位。

本指引所讲的薪酬,是说证券公司为了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进而给出的各类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原则之上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这四个部分组成。

所称前述人员,乃指与证券公司构建劳动关系之人,以及获取薪酬之董事、监事,其中不涵盖非执行董事、外部监事以及工作顾问等。

第二章 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证券公司呀,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得践行金融报国、金融为民的发展观念,结合自身业务体现的特点,去建立健全薪酬管理体系,还要制定跟风险水平、特征以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此保障全面风险管理能够有效落实,最终达成稳健经营的目标。

第四条 推动达成功能施展,证券公司要恰当地处理好功能性跟盈利性之间的关联,施展薪酬管理制度的正向引领作用,完备与经营绩效、业务种类、贡献程度、合规风控、社会文化相适配的薪酬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以及国家战略和居民财富管理的实力。

第五条 证券公司要保障薪酬管理制度能被有效落实,得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级职责,强化监督机制,来确保合规底线要求,还要确保激励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能有效衔接,避免因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第六条 重点强调行业文化的引领作用,证券公司需要把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理念融入到薪酬管理方面,引导员工珍视执业声誉,坚守职业道德,始终保持廉洁从业的态度,履行好社会责任,借助具有德才兼备特质的金融人才为公司以及社会去创造价值,以此推动公司和行业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第三章 制定与实施

薪酬管理现状_证券公司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修订 2026_证券公司绩效考核指标长周期考核

第七条 证券公司需要依据上述原则,去构建科学且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以及薪酬事项的决策机制。董事会要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还要负责去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董事会应当就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进行审议,关于薪酬总额预算决算进行审议,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审议,对薪酬情况进行审议。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所设立的薪酬委员会,或者经由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委员会,也就是统称的薪酬委员会,综合考量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未来的重大支出、风险防控、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同时兼顾股东、管理层、员工、投资者以及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主要薪酬政策是否契合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原则发表自身意见。薪酬委员会一旦发现重大缺陷,会及时恳请公司董事会予以改正,而董事会的采纳和改正情况需要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条 证券公司管理层承担着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相关决议的职责,此工作需由其负责处理,这是明确规定的。证券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专门部门负责薪酬管理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具体涵盖拟定与此相关的制度以及方案,还要编制并执行薪酬预算,同时组织实施公司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估并调整薪酬水平,并且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这些工作内容及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证券公司得建立起关于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去完善分级审批、交叉复核等内控机制。要明确制度具体实施以及监督的部门或者机构,由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针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状况展开核查,并且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一回。

证券公司要构建起完善的薪酬委员会履职保障机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部门的履职保障机制,以此来保证有关部门能够独立地履行职责,能够客观地履行职责,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构建薪酬总额决定机制,要结合公司经营具体状况,考量合规风控成效,依据自身发展战略,顾及股东长期利益涵盖的种种因素,强化薪酬总额预算管理,将公司实际情景与市场水准进行综合性评析,据以合理明确不同职务、不同岗位人员的薪酬标准以及该有的水平。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要依据行业特性拟定稳健的薪酬方案,全面考量市场周期波动所带来的影响,以及行业和公司业务的发展趋向,适度地使薪酬发放安排变得平滑,与此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以及合理分配。倘若国家及有关部门针对薪酬分配有着另外的规定,那就按照其规定去执行。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要全面考量业务以及岗位所具备的风险属性与相应特征、社会责任还有专业责任,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并且在考核期间针对重大合规风控事件施行一票否决,强化正向引导激励以及反向惩戒约束的作用。

证券公司要针对董事长,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还有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再加上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核心业务人员(以下统一称作关键岗位人员),依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来施行长周期考核,被纳入进长周期考核的人员,其绩效考核指标应该包含长达 3 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主要业务部门涵盖了,诸如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部门,开展证券自营业务的部门,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部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部门,开展研究所业务的部门等。核心业务人员囊括了,前面所述业务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存在直接或者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公司需要依据职级,或者岗位,又或者薪酬水平等去明确核心业务人员的具体范围。

第十四条 有关证券公司部门业务主要之分,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其绩效考核指标涵盖当中,经济效益指标属其一,合规风控指标亦在列,社会责任指标同样包含于内等。

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相关业务条线的功能性考核内容。当中,证券经纪条线,要展现出产品匹配度的状况,以及风险揭示有效性的情形,证券自营条线,需呈现投资行为稳健性的态势,还有逆周期布局的情形,证券资产管理条线,应体现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的情况,衍生品条线,要体现与实体企业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占比情况,以及与商业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之间的衍生品交易占比情况,和与中长期资金投资管理机构的衍生品交易占比情况,投资银行条线,应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内容的情况,研究所条线,要体现服务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情况,以及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解读的情况,和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解读等智库作用发挥的情况。

合规风控指标,要体现出廉洁从业的状况,还要体现合规质效的情形,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不能仅仅把是否受到外部处罚,当作是对个人廉洁从业方面的唯一考量,也不能当作是对个人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唯一考量。

社会责任指标,要体现出,跟部门或者岗位职责存在关联的,职业道德以及文化建设方面的情况,还有保护投资者的情况,服务乡村振兴的情况,参与社会公益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要保障全面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有效地得到落实,不能偏执地只是追求市场排名、规模类指标还有短期业绩,要制定出能防止因为过度激励而引发风险隐患或者合规风险的具体规定,不可以为员工提供用于对冲的措施从而降低薪酬与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薪酬管理制度里应当明确不能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这类方式去开展业务,不能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来实施过度激励,不能把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跟其承做或者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关联勾连起来。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要构建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依据综合业务以及岗位的风险属性,清晰确定适用人员,明确支付标准,界定年限,规定比例等内容,不可以借助提高福利或者津补贴等办法来规避递延支付要求。

对于那些对风险有着直接或者重要影响的岗位之上的人员,是应当被纳入到递延支付范围之内的,而递延支付的年限呢,应当要和那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互匹配,再者,递延支付的速度呢,应当不能快于等分比例,此外,递延支付的起付年应当不能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也就是T年往后的第2年也就是T+2年。要是国家以及有关部门针对递延支付另外有着规定的,那就按照其规定去执行。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要构建薪酬追索扣回机制,针对违法违规或者致使公司存在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众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内部经济责任,能够减少、停下支付那些未能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他们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他们实施中长期激励,等等状况。追索扣回同样适用于离职以及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理应配合。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采用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不同形式的中长期激励手段。

证券公司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搭建企业年金,为支持员工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创造条件,进而促使稳健薪酬机制跟养老保险制度达成有机融合。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要在年报里披露公司薪酬管理的理念跟导向,还要披露原则与目标,并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去披露薪酬有关信息,以确保符合实际、标准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要把薪酬管理归入公司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里,强化薪酬关联的声誉风险管理。证券公司需依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记录进执业声誉信息库中。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要强化文化建设以及员工教育,清楚明白地告知员工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职业道德、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的相关要求,引领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让员工知晓存在风险因素调整、不当行为等情况时对薪酬会产生的潜在影响。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自律管理的主体是证券公司薪酬管理,承担这一自律管理工作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协会的组织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能够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形式,针对证券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落实状况,展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以及员工理应予以配合,并如实去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若证券公司违背本指引,或者未切实贯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协会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自律措施,还会责令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要是发现证券公司在薪酬管理方面有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协会会将其移送至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各级子公司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以及与之相关的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证券公司薪酬,在定义以及构成、决策程序、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等方面,要是存在另外规定的情况,那么就按照其规定去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发布那日起,本指引就开始施行。《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也就是中证协发〔2022〕123 号,在同一时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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