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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工资被乱扣?法律上它属于工资,不能老板说了算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你是否曾有过这般的抱怨与疑惑呢:“每日都加班劳作,然而到了月底,老板只言片语便称我绩效未达标,几千块钱就此没了。” ,“临近过年时,公司为迫使我离职,给我的绩效打了C,不但没有年终奖,还打算开除我。” ,“公司这两年效益欠佳,大笔一挥,全体人员的绩效都被扣除,这般做法合理吗?”。

诸多时候,众人觉着既然是“绩效”,那么必定是老板做主,即便被扣了也唯有自认晦气。实际上,这决然是个极大的错误认知!今日,我即站于咱们打工者的角度,不引经据典,不搬用法条,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以及最为真实的事例,给大伙将“绩效工资”这笔账明晰透顶。

一、 撕开伪装:绩效工资在法律上到底算什么?

寻求维权的话,首先得明晰事物的本质。在不少老板的观念里,基本工资是你理应得到的,然而绩效工资、年终奖是他们出于怜悯“赏赐”给你的致使他们自行决定怎么扣就怎么扣很随意。

错!在法律上,绩效的定性非常明确:它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看,工资总额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所说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甚至和业绩挂钩的年终奖,实际上都是你付出劳动之后理应得到的对价,属于“奖金”或者“计时/计件工资”的延伸范畴。

是工资的话,它便会受到《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严格保护,有“用工自主权”的用人单位,能够制定考核标准来决定绩效发放的额度,然而这绝对不意味着老板能够“一言堂”,用人单位若想合法地扣减你的绩效工资,必须同时跨越三道极其严苛的门槛:

首先,要明确制度得符合法律规定着,那考核标准,它是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的,像职工代表大会去讨论这种形式,而且,它还得向你进行过公示状态的。

其次,标准得客观,绝不是老板依据自身心情来打分,一定要具备清晰、可量化的评判根据。

其三,事实应当清晰明了。称你未达到标准,公司务必要拿出确凿无疑的证据,诸如业绩方面的数据,还有客户投诉之类的。

倘若这里的三道门槛之中,有任何一环缺失,公司扣你钱的行为,于法律方面便无法立足,你便拥有十足底气去把钱讨要回来!

接下来,我们借助几个真实的法院判决,去瞧瞧法院于面对各类“克扣绩效”的套路之际,是怎样为劳动者撑腰的。

二、 常见套路大起底: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套路之一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即不存在客观标准,却进行主观打分,以此评定低绩效。

许多公司,在绞尽脑汁想要进行裁员或者扣钱之际,最为青睐运用的手段,便是“主观打分”。无论你工作表现究竟是好还是不好,上级仅仅是大笔一挥,就给予你一个“C”或者“D”的评价,接着告知你:你无法胜任此项工作,扣钱,然后走人。

【参考案例一】某公司1与许某劳动争议案

该案号为,二零二四年括号内京零二民终七千九百八十六号,审理法院坐落于,北京市第二个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情况说明:许某于某公司里做酒店管理方面工作,每月薪资有一万五千多元。公司想要解除与他的关系,便给他发了通知,其中一个缘故是说他 “不能胜任工作”,称其不但没办法完成既定的绩效目标,在岗位调动之后依旧没有改善情况。同时还指责他存在多次旷工行为。许某对此不服气,因而提起了仲裁以及诉讼。在法庭之上,许某拿出微信记录来证明自身所谓的 “旷工” 实际上是在外出差,并且公司是有纸质签字考勤可查的,然而公司却没办法拿出来。公司在“不胜任工作”这一方面,只是提供出了仅仅几张许某个人绩效得分比较低的截图,然而却讲不明白究竟是怎样进行考评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凭借考核结果来认定职工不胜任工作进而解除合同,然而却没有明确考核依据,没有明确考核流程,也没有明确判断标准,所以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向许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这笔赔偿金高达29万余元!

【参考案例二】,关于宁波亿某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及李某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

案号是,(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 ,审理法院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李某身为公司里的高级工程师,每月薪资是4.2万元,这当中有10500元属于绩效工资。到了年底的时候,公司突然给他这次的绩效评定为“C”级,并且直接就扣除了他50%的绩效工资,也就是5250元。公司还凭借他拒绝绩效改进、请事假照顾癌症晚期父亲未获批准就当作旷工这个理由,把他给开除掉了。而李申拿出了工作记录,以此来证明自己实际的工作表现是很不错的。

裁判观点被总结为,法院表明,那就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所开展的绩效考核理应遵循客观以及真实的原则,处于这个案子当中,考核表里面并没有给出评分“C”的具体缘由,仅仅是领导的“主观评价”,缺少客观的事实依据,而且当时公司已然在进行裁员,这种低分评价的正当性存在疑问,至于因照顾病危父亲而请假被算作旷工,法院更是直接表明公司的做法“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理,有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最后判定公司要补发被扣除掉的五千二百五十元绩效工资,并且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十一万多元。

这两起案件给予我们这样的启示,面对老板给出的主观低分无需惧怕,在法庭这个环境当中,举证的责任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公司不能够仅仅拿出一张上面写着“C”或者“D”的考核表,而是必须要拿出详细的考核细则,并且还要证明你究竟在哪些方面做得不好,假如拿不出确凿的证据,那么扣钱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

套路之二:“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即公司出现亏损状况,或者项目销售情况不佳,进而全员都要被扣绩效!

有的时候,公司业绩出现下滑状况,老板为了将经营风险进行转嫁,会去制定相关规定,规定项目要是没有赚到钱,所有人的绩效都要被进行扣减,甚至是被取消。员工明明已经干了相应的活,却要为公司的经营不善去承担后果。

【参考案例三】佛山市三水区某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是,(2024)粤0607民初7389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情况是这样的,刘某于一家公司里,从事销售数据管理类型岗位的工作任职期间,其月薪6700元是由固定工资以及绩效奖金共同构成组成的。在他离职之际的时候,刘某提出要求,让公司补发拖欠着的工资款项。然而公司却进行辩称表示,这两年的项目售卖情况实在是差极了,总共才仅仅只卖出去了一套房子而已!依据公司所制定的《生活服务部绩效考核办法》规定,由于没有能够达到最低经营计划要求标准,所以全员绩效考核都必须要进行扣除操作,不应该向刘某发放绩效工资这一部分 ,绩效工资这一部分是不应该发放给刘某的。

经法院审理后得出观点,公司拿出了《绩效考核办法》,然而其内容极为简单,没办法证明公司与员工展开了充分协商,因为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并且刘某当时是在不平等地位下签的字。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绩效奖金的发放与最低经营计划完全挂钩”的合法约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公司以该理由扣减工资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全额支付刘某被拖欠的工资6万余元。

【参考案例四】某建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等与韩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是,(2025)京02民终307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韩某入职其中,约定年薪为10万余元,并说明其中30%为绩效工资。后来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状况,便依各种红头文件,诸如147号文、143号文等,停止发放韩某的组织绩效工资,还把岗位绩效减半。韩某离职之后,要求公司补发差额。

总结裁判观点,这起案件极具代表性,法院对公司规定进行了详细审查,对于早期的“1,47号文”,因双方在法庭上认可该文件,且公司存在亏损情况,法院认定按此规定不发放组织绩效、减半岗位绩效是合理的,然而,对于后来的“143号文”以及“75号处理决定”,法院发觉这些文件“未向劳动者公示,未履行完民主公示程序”,且未送达给韩某,所以对韩某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在未依法公示期间扣减了绩效工资,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必须按照原标准将扣减的绩效工资补足。

【案例启示】是这样的,这两起案件戳破了这么一个谎言,即公司规章制度可不是老板一拍脑袋就能生效!依据劳动合同法,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薪酬制度,得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而且还必须“公示或告知”员工才行,如果公司只是偷偷塞进文件柜,或者临时拿出来扣你钱,这些“背刺”行为在法律上完全没效力。

套路种类为三,其名曰“卸磨杀驴”,即当你已然离职之后,那么前一年的绩效便不再发放,年终奖同样也不会发放了。

好多人常常会碰到一个尴尬的阶段处,于年底的时候主动提出离职了,又或者是过完年后马上就离职了,公司通常会这般讲,你都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了,又或者是没赶上进行年终考核,去年的年终绩效奖金就不会给你发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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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五】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定某劳动争议案

案号是,(2025),然后是粤0305民初44519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定某于公司工作,直至2025年1月13日离职,他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其上一年度,也就是2024年整年的年终奖,公司予以拒绝,其拒绝理由表现为,年终奖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畴,是不固定的,并且定某已然离职,未参与年终考核,所以没有享受的权利。

裁判观点总结:法院明确指出,定某在2024年全年处于在职状态,且已依照要求提交年度考核责任书。年度考核属于用人单位职责,公司自身不对定某考核,不可将这点当作不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托词!鉴于公司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同时又无法拿出定某不符合领奖条件的证据,那么必然得发放。最终,法院参照上一年度金额,判定公司向定某支付年终奖一万五千余元。

【参考案例六】,彭宇翔,与,南京市某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号是,(2018)苏01民终10066号,审理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彭某翔具有公司投资开发部经理这样的身份,他为公司成功拿下了好几个规模较大的项目,依据公司的奖励办法文件(即89号文),他能够获取巨额的项目拿地奖励,此奖励具有绩效性质,然而他在次年6月的时候离职了,公司凭借“审批流程未走完”、”你已经离职就视为自动放弃“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支付高达百万元的奖励。

裁判观点梳理得出:二审法院展开了极为详尽且精彩的说理。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认为由于劳动者已然切实地达成了公司所规定的获得奖励的条件,也就是拿到了地,那么针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展开实体审批,这不光是公司的权利,更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公司绝不能够借助审批程序刻意地进行拖延,存有恶意而不启动审批,以此来剥夺劳动者获取超额劳动报酬,也就是奖金的权利。离职也并不等同于自愿放弃。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要向彭宇翔给付高达125万余元的巨额奖励。

【案例启示】:干活之后理应给予报酬,这属于理所当然不言而喻的质朴道理,并且还是法律所规定的底线。你为公司辛勤劳作了一整个年份,要是已然符合公司所设定的发放标准,即便你离开了公司岗位,公司也绝对不能凭借“没完成审批流程”或者“离职人员不具备享受资格”这样的理由而拒绝支付款项。

套路四:“浑水摸鱼”——发工资遮遮掩掩,出了事随意找茬扣钱

某些公司,有着避税或者别的目的,发工资的时候,不通过公司公账,或者分出好几个账户来发,并且在劳动合同里,将底薪写得低得很,等员工出现了差错,就开始大幅度扣减那所谓的“绩效”。

【参考案例七】中山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与李某甲劳动争议案

文书编号是:(2025)粤207某民案初字第6158号,负责审理判定的法院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里头的第一人民法院。

来看看这个案子具体情况:李某甲进入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其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底薪仅仅是1900元,不过呢,双方有口头约定月薪是3万元。公司出于个税等一些方面的考虑,把每个月的薪水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打给李某甲,另一部分打给李某甲的前妻(由其前妻代收)。之后呢,公司以李某甲在商铺解约、招牌安装等相关工作当中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误作为理由,给他进行了多次处分,并且扣发了长达半年多时间的高额“绩效奖金”。

总结裁判观点:公司把工资拆分发放,还进行狡辩,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依据李某甲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直接认定其真实月薪是2.9万余元。对于公司称因李某甲工作失误便扣除其绩效奖金这一说法,法院表明:公司压根就没有提交任何有关考核条件、考核标准以及绩效工资浮动机制的制度依据。仅仅有处罚通知,却没有明确的绩效扣款规则与之对应,法院不采纳公司的抗辩。最终作出判决,公司给李某甲补发劳动报酬12万余元。

启示来自这起案件,对于打工人而言,它所带来的启示是,不管老板以怎样的方式拆分工资,亦不管是用谁的账户来进行转账,只要你能够妥善保留好聊天记录,以此证明这属于劳动报酬,那么法律便会予以承认。同时,公司若想凭借抓住员工的错漏来扣绩效,其前提是公司必须拥有一套白纸黑字清晰写明“犯何种错扣多少钱”的绩效制度,不然的话,这便是违法克扣工资。

三、 客观理性看待:什么情况下公司扣绩效是合法的?

身为一名律师,我同样得客观地对大家予以提醒,法律具备公正性,它不但保护劳动者,而且保护规范管理的用人单位。要是你的公司规章制度极为完善,考核流程清晰且透明,而你的确因业绩未达标被扣除了绩效,那么在法律层面公司是能够站得住脚的。

【参考案例八】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编号是:(2020)京01民终4210号,进行审理的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介绍:曾某每个月薪资为二点三万,录用通知书上面写明了“目标年终奖为六点九万元,条件是到年底的时候还在职,并且要依据个人绩效来确定奖金系数,绩效为D、E的话奖金系数能够是零”。后来曾某的年度考核真的得到了一个D。曾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这在年底时的三薪(六点九万元)。

法院查明,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完备,存在细化考核标准,公司依据细化标准对曾某作出评价,此属行使用工管理权范畴,制度明确规定结果与奖金挂钩,且过程完备、结果透明,考核结果为D对应的奖金系数为0,法院最终驳回曾某要求支付年终奖的诉求。

【参考案例九】幕某公司与吴某洲劳动争议案

有一个案号,它是(2025)粤06民终11421号,与之对应的审理法院呢,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某洲身为公司营销总监,公司存有一套《中后台绩效管理制度》,依据此制度,公司利润以及个人出勤率等会被折算成系数用以发放绩效,而吴某洲却主张自己属于“前台营销人员”,并不适用于这套会致使奖金被扣除的后台制度。

对于裁判观点进行总结,法院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法院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调取,从中发现人事经理曾把这套制度发送给吴某洲,再者吴某洲身为总监,正是凭借这套制度为手下员工打分的!另外在他每月签字确认的工资条上,绩效金额的计算公式与这套制度全然相符。这表明他全然知晓并实际践行了这套制度。最终,法院依照这套制度对吴某洲的绩效重新核算,认可所属公司依据净利润系数展开折算的做法。

【案例启示】:这两起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那就是,“事先明示原则”极为关键、至关重要。若是公司在员工入职之际,就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将相关内容清晰明确地写了出来,而且,每个月的考核你也已然签字确认了,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你不仅知晓了,还能够自如运用了,如此这般,法律便会尊重里面所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所以呀、因此呢,大家在签署任何考核表、工资条的时候,务必要看仔细、弄清楚里面所包含的内容!

四、 律师私藏:打工人的绩效维权锦囊

在看过上面这九个切切实实存在着的案例后 ,想必诸多人对于“绩效工资”的法律底线已然有了极为深刻的认识。然而在实际的职场环境里 ,不少朋友由于不清楚该如何留存证据 ,从而吃了许多有苦难言的亏。最终 ,我为大家归纳几条相当关键的维权法宝:

(一)留痕!留痕!还是留痕!

因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关键就在于证据方面的较量。老板给你发放工资时所产生的流水,以及工资条,还有你每个月所撰写的工作周报,以及业绩数据,这些都一定要妥善保存好。要是公司要求你去签署一张上面标示着“C”或者“D”的,要么空白要么没有明确理由的考核表,千万不要不加思考盲目签字!要是因为某些压力不得不签字,你能够写上:“已阅,然而对于打分的结果并不予以认可”。

(二)警惕突然出现的“红头文件”

要是公司忽然拿出一份你向来都没见过的《绩效考核办法》打算扣你钱,你能够在微信里向HR或者主管询问:“领导,这个考核办法我先前为何从来都没见过?而且也未曾经过大伙开会讨论呐?”只要对方给予回复或者进行了默认,这便成为了“该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的确凿证据!

(三)年底离职,别做“老好人”

倘若你已然完成了一整年的工作,想要在接近年末或者次年刚开始的时候离职,那么务必要在用于交接工作的邮件里,或者在离职时需要填写审批的单子上,清晰且明确地记载:“这一年度的工作已然顺利且圆满地完成交接了,请公司按照固定依规的方式核发出上一年度的全额绩效奖金或者年终奖金。”将这个问题抛给公司去处理,如果他们不对你进行考核,那这就是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不会由于这样的情况就剥夺掉你应得的奖金。

(四)谈薪水时,录音不可耻

于入职面谈之际,或者是跟领导进行谈心从而调整薪水之时,去打开手机进行录音,这般做法并非是所谓的“心机”,而实实在在是一种自我保护之举。尤其是当劳动合同之上写明为最低工资,然而又有着口头承诺的高额绩效情况之下,那录音及至微信聊天记录便都堪称是用于证明自身真实薪酬的最为有力的武器。

各位朋友,职场并非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区域。绩效工资并非是老板手中随意拿捏的软质材料,而是经由你付出汗水精心培育而收获的成果。法律始终会维护那些知晓运用合法方式来主张自身权利的人。期望大家在遭遇不公平对待的时候,不要怯懦,不要畏惧,勇敢地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理直气壮地去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钱财!

要是在职场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碰到任何棘手的问题,欢迎随时于评论区留言或者通过私信进行交流。你的每一回转发,都存在着有可能帮到一位正遭受恶意克扣工资的打工者。祝愿大家都能够在职场里获取应得的尊重以及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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