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0553856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薪酬行情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总则与相关要求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薪酬及非薪酬性收益的管控,确保其收入分配的合理性,依据中央及国家层面关于国企高管薪酬体系与薪资形成方式的改革指示和相关法律条款,特制定此项规章。

涉及国家资本投入的国有全资及国有参股公司,其薪酬与非薪酬收益的监管,应遵循本条款。

涉及中央及地方相关单位或组织控股的企业,其薪酬与非薪酬性收益的监管,可参照此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国有单位薪酬及非薪酬性收益的监管活动须遵循法律规范、中立客观、办事高效与廉洁自律的要求,同时实施分层级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承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薪酬及非薪酬性收益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迅速纠正不合规的薪酬分配行为。

各相关机构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强化对受管企业薪酬分配落实状况的监督,针对违规情形,推动进行纠正。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五条 对国有企业的工资及其以外收入进行监管,目的是监督这些企业是否依照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政策执行,主要核查企业领导者的薪酬体系以及工资形成方式的改革政策落实情况。

工资总额涵盖基本报酬,还有额外奖金,各种补贴,包括加班费,特殊情形下的薪资,以及非典型的劳动报酬,同时也有福利待遇。

第六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情况;

(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和发放情况;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会与企业薪酬分配产生关联,具体执行情况需要明确说明。

企业负责人获取津补贴、奖励、福利待遇情形;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履职待遇情形。

(六)离任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薪酬列支情况;

(八)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情况;

(九)企业负责人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十)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对于由组织委派的管理企业者,以及由组织外部选任的管理企业者,其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需依照相关实施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企业纳入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范围情况;

(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和要求执行情况;

(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福利管理等制度制定情况;

(四)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计提和发放等情况;

(五)津补贴、奖金、福利等管理情况;

(六)工资总额信息披露情况;

(七)工资内外收入列支情况;

(八)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九)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实施

第八条 监督管理活动以公司自主检视、整体检测、关键审查等手法开展。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实际工作要求,周期性或不周期性地安排出资责任单位对受监管的国有公司进行工资及非工资性收入的自查活动。完成自查环节后,企业需撰写自查总结文件,并提交给出资责任单位,出资责任单位再集中上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通常每年需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工资及非工资性收入的全面审查。相关出资监管单位与公司应当协助开展监督核查,依规递交企业清单及必要资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选择检查单位时,需要和巡视、监察、审计等机关加强联络,通常情况下,同一个单位在同一年份内已经接受了巡视、监察或审计,就不再作为检查单位来选定。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须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实施重点审查,

企业自我检查材料、登记备案文书、信息公布内容等,显现或察觉到违反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不实记录、具有迷惑性的说明,又或者是有重要信息缺失的。

涉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组织或单位转交、披露公司存在薪酬分配不合规情形的。

企业职工、社会公众或媒体报告,企业薪酬分配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

(四)监督管理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预先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那些被选作整体审查和关键查验目标的公司进行相关准备,安排这些受检单位开展会议,讨论并安排相关的监督工作事宜。

劳动人事监督机构需确保检查目标单位以合理途径公开检查事项内容、监督守则,并公布投诉渠道信息,包括信箱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接受审查的公司需依规定给予必要支持,确保检查顺利开展,并安排专门团队,协力完成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综合检查、重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被检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向相关人员展开询问,探明具体情形,请求他们针对检查内容提供理由,并进行阐述。

需要调阅,复印,与核查事项相关的规章制度,薪资统计单据,财政报表,薪资福利记录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和数据,并且进行详细审查。

(四)对所属或相关企业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或调查;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全面审查、专项核实可应实际要求借助公共采购委托外部专业单位执行实地查验任务。相关开支由各层级财政单位依照制度依据任务状况进行整体调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须按标准规定时限内,准确无误地呈报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具体涵盖:

(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报告;

(二)出资监管单位审查批准或登记的企业高管人员报酬、整体薪资额度设定及清算计划等配套资料。

(三)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和台账;

(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_国企薪酬管理问题_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五)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检查巡视巡查、审计或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纠正情形报告,以及相关文档资料。

(七)企业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司必须确保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不允许存在伪造数据、带有欺骗性的说明或关键信息的缺失,同时需要出具正式保证文件。

第十五条 在全面审查和专项查验期间,需就审查中出现的具体事项与被审查单位进行交流,了解其看法,核实相关情况。被审查单位对于审查期间发现的违规行为,应立即自觉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全面检查和专项审查工作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与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磋商,依据监督核实确认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向受检单位发送处置通知书,清晰说明违规事项的纠正方法、法律基础、改进期限以及相关规范,同时将文件副本送达其出资监管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处理意见后,要在15天内针对其中指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拟定纠正计划,并在2个月内落实违规事项的纠正工作,同时将纠正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报。如果确实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纠正期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规问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追回违规所得;

(三)经济处罚;

(四)约谈;

(五)通报;

(六)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处理一个违规行为时,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手段,针对同一次检查中一个责任人犯下多个违规行为的情况,若处以经济处罚,则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来执行;对于纪检监察部门、出资人责任机构等已经依据国家或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对工资内外收入违规行为实施了经济处罚,并且企业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那么对于同一个违规问题就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资管理,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需勒令公司进行纠正,对于违规所得或是超出标准的部分,必须全部追讨回来。

企业负责人没有依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变革的指示被归入执行范畴内;

企业负责人在离职或退休后,若存在违规获取薪资、津贴补助、奖金以及福利性待遇的情况,且以现金形式领取履职相关的报酬,也属于此类问题。

(三)违规实行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的。

该项第二项违规行为需要勒令纠正,并要追缴违法所得,同时需依据违法所得数额等额实施经济惩戒,但该惩戒额度不可超越违规行为发生那一年该员工的绩效工资总额。倘若企业主管在处理决定书颁布前自行退还了违规收益,那么可以酌情免除经济惩戒。

企业工资总额管控若有下列状况,须勒令其纠正,违规核定的或超出标准的数额不纳入工资总额规划起算点,违规多发的部分在次年工资总额里扣除。对于违规多发数额过高,一次性难以扣除的,经批准可在三年内逐年扣除。

这家公司没有依照国家对企业薪酬制度调整的指示加入推行方案中,没有按照国家对企业薪酬制度调整的指导加入推行方案里,没有遵照国家对企业薪酬制度调整的方案加入推行方案内

(二)违反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计提、发放工资总额的;

集团总部人员整体收入提升程度要高于公司所有员工整体收入提升程度的情况;

(四)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工资总额计提和发放进行审批或登记的;

(五)其他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

该项违规行为,首先要求其纠正错误,其次要追回已发放款项,另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上的惩处措施。对超出标准核定或多支付的部分,若占应发工资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但不足百分之十,则对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实施经济惩罚,惩罚额度不超过其年度绩效薪酬的百分之十;若超出标准核定或多支付的部分,占应发工资总额达到百分之十或以上,则对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按超出部分占应发工资总额的比例,以其绩效薪酬为基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若有以下状况,须勒令其修正,构建健全相关薪酬及非薪酬收益的治理体系,对薪酬及非薪酬收益的治理加以规整。

公司领导层收入、整体薪资控制及评定规范,以及内部薪资分配和福利政策体系存在不完善或条款不合规的情况。

(二)违规向企业负责人提前发放薪酬的;

(三)违规发放福利待遇或承担应由职工个人支付费用的;

企业负责人的报酬数额以及全年的薪资总额情况没有依照规定进行公开,也没有执行厂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违规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的;

(六)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清算等程序和时间等不合规的;

工资性支出未被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畴,某些按企业会计准则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福利项目未作相应处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也未能单独进行明细账目核算。

(八)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实施情况的;

(九)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工资福利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十)其他违反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该项工资性开支未归入工资总额范畴,若依照规定纳入后导致工资总额超出标准,则须依照第二十项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配合检查且妨碍管理工作的企业,或者不修正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企业,需要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同时根据情况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对经查实存在违规操作的市场主体,若其责任人需受到相应纪律惩戒、岗位变动或组织措施、处罚,须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若情节触犯刑律,则应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国有单位主要管理者唆使、怂恿、庇护、逼迫、袒护其下属施行不合规事项的,对此类单位管理者须依照第十八条相关处置手段从严或从重惩处。

第二十四条 负责监管国企薪酬及非薪酬收益的部门或单位、承担出资人职能的机构的相关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遵循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客观,并且要恪守廉洁和保密的纪律要求。如果未能依照规定履行工作,出现疏忽大意、偏袒徇私或透露检查过程中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将按照规定和纪律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检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活动完成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要依据实际情况,将检查结果告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同时将情况上报至更高级别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关于国企薪酬不合规事项的处置说明,人社机关须转交党务、纪察、监察、审计、国资管理、税务等组织及单位。

若某个公司接连三次在监管审查时均未察觉任何违规行为,那么在特定阶段内,该企业能够被豁免全面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执行出资监管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检查监督的处置看法,推动不合规的公司开展修正工作。针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执行出资监管任务的单位要确保其在至少三年期间不能实施薪酬总额报备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单位针对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者,除了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依规依纪的追责措施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权限范围和单位规章,给予警示谈话、内部公告、薪资减少等相应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需要联合组织单位、纪律检查单位、巡视巡察单位、财政单位、审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税务单位等众多机构,构建起信息交流渠道、问题转办流程、成果相互利用的制度,促进打造数字化工作平台,增强监督工作的效率,达成监督力量的整合。

涉及国有企业薪酬分配不合规的举报或移交信息,由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组织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联合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单位迅速展开调查,事后依据规范向相关单位通报核查处置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需要与财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联合,依据本规定,实施对国有企业工资及各类额外收益的监督和处理工作。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执行方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此同时,《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不再有效。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4000553856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芜湖招聘网 皖ICP备2024035723号-1

地址:芜湖市弋江区金鹰财富广场 EMAIL:admin@whzp.cc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