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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与新能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上诉案,案情如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0-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介绍

傅某作为原告,与新能源公司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争议,新能源公司是被告单位,此案涉及劳动报酬纠纷,傅某对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507民初1785号判决结果不满意,因此傅某决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上诉,请求中级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傅某声称他与新能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曾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期限从2022年5月1日持续到2025年4月30日,傅某担任董事长特别助理职位,每月薪资为40000元,合同履行地点位于苏州相城区。傅某表示自己接受新能源企业的管理,参与公司的业务开拓和寻找投资方,是公司核心业务的一部分,同时提供了《收入税务清单》《薪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作为证明。

该公司提出异议,表示彼此之间并无雇佣关系,认为傅某属于公司合伙人,持有十分之一的分红股份,并非正式职员;傅某提供的劳动合同系其个人擅自加盖印章制成,2022年10月24日记载“报酬”的208920元资金划转,实为防止公司账户遭查封而进行的资金调拨,并非实际劳动报酬。

一审法庭驳回了傅某的所有诉讼要求,傅某对此不服而进行上诉,二审法庭在2025年5月27日接收了此案,依法构建了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个案件现在已经审理完毕。

二、争议焦点

1.傅某与新能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10月24日新能源公司给傅某转了208920元,这笔钱算不算工资,需要弄清楚。

傅某恳请新能源企业支付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这几个月的报酬240000元,这个诉求应该获得批准吗。

三、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明确工作关系相关内容的通告》第12号文件,形成工作关系必须具备这些条件:雇主与雇员双方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条件;雇员接受雇主的监督,执行雇主指派的有偿工作;雇员提供的工作内容属于雇主经营活动的构成部分。

此案涉及傅某与新能源公司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傅某还递交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过法院核查后发现:傅某承认该合同是在2022年10月转账之后才签署的,其社会保险并非由新能源公司承担,而是由**(苏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为缴纳,该公司正是傅某曾任法定代表人;傅某无法拿出接受新能源公司考勤安排、执行工作安排的明确证明,因此难以证实“处于用人单位管理之下”这一关键要素。

(二)工资转账的性质认定

傅某提供的银行记录表明,2022年10月24日新能源公司分三次分别汇入208920元,说明是支付2022年5月至10月的工资,2022年12月15日又有一笔32000元到账,注明是代发11月薪资。但是新能源公司提交的微信对话记录表明,这笔转账实际上是傅某、陆某等人“为了防止公司账户被冻结”,以工资形式转移的资金,傅某在聊天中提到“公司账户余额还有102万,应该尽快在今天或明天转走”,这证实了资金转移的真实意图。

法院觉得,转账附言只是表面,要参考资金流向、双方交流信息等核心要素来分析,这笔钱并非因实际工作劳动而发放的报酬,不能当作存在工作关系的证据。

(三)合作关系的佐证

新能源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会议纪要表明,傅**(傅某关联方)与傅某等人组成了合伙团体,一起持有公司十分之一的股份,这与傅某声称的“员工身份”相悖;无偿使用证明也显示,傅某所说的“苏州办公室”实际上是另一家公司的经营地点,这进一步证明傅某并未为新能源公司提供劳务。

四、裁判思路

1.要件审查优先

审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对雇员实施控制性工作管理,不能仅凭书面协议或资金往来凭证等表面材料来判定;

2.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薪资支付凭证、劳动协议等文件,需要深入考察其产生条件、实际作用,防止仅做表面判断,务必进行实质性问题分析,确保审查效果,不能停留在形式层面。

3.证据链综合判断

依据微信对话内容、股东会议决定文件、社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构建成一套完整的证明材料,用以判明双方之间关系的具体属性。

五、裁判结果

一审法庭裁定,完全不接受傅某的所有法律诉求,案件处理费十元需傅某承担;

二审法庭裁定,不予支持上诉请求,依照先前判决不变,第二审程序产生的十元费用由傅某承担。

六、判决评述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_薪酬管理案例分析及答案_劳动报酬纠纷

1.强化劳动关系的实质审查

此案表明,书面工作契约并非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法庭更侧重核实“雇员是否受雇主支配并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核心标准,以防“伪装式工作契约”逃避应尽义务的情况

2.证据认定的实质性导向

对薪资支付的性质判定,需要超越“备注等同于现实”的表面看法,同时参考款项的实际流向、当事人之间的交流等环境要素进行整体考量,这彰显了“内容优先于形式”的审判理念。

3.关联证据的协同审查

借助股东会决定、会议记录、办公地点证明等相关材料,能够构建起周密的证明体系,清晰界定合作双方的关联程度,对同类案件的法律审核具有借鉴意义。

七、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本案关键分歧在于是否构成劳动雇佣关系。法院经过深入核查后确认,傅某虽然手握正式的劳动合同文本,还有标注“薪酬”的银行划款凭证,却无法证实自己接受新能源企业的管理指令并履行工作职责,另外现有材料表明双方实际上是合作关系,因此驳回了他的薪资要求。此案突显了在判定劳动雇佣性质时,企业对员工工作的控制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表明了证据核实必须以实质内容为依据。

(二)建议

1.对劳动者的建议

增强证明观念,保存出勤信息、任务安排、工作汇报等能够证实“受雇主控制”的资料,确保各类相关证据齐全,以便日后核查。

优化劳动合同签署程序,保证文件条款与实际工作状况相符,防止后续补签文书时引发合乎情理的纠纷。

要关注薪资发放的连贯性和对应关系,不能接收称作“薪资”的非劳动所得款项转交。

2.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确定工作类型,如果是合作形式,需要签订正式的联合协议,清楚界定双方职责与利益,不能以“报酬”的形式处理经济交易。

完善用工关系治理,设定工时登记、薪酬支付、社会保险投保等周全办法,保存职员档案。

强化印章管控,避免外人擅自盖章订立伪造的劳动关系,从而招致法律纠纷。

3.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1)持续坚持“实质审查”原则,避免形式化认定劳动关系。

(2)加强对关联证据的综合审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再作裁判。

八、行业启示

1.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在于“实质管理”

这个案例再次强调,“接受雇主的组织和管理”是劳动雇佣关系与合作关系、劳务关系的根本不同点,书面协议和薪资发放只是参考依据,必须依据实际管理活动来判定;

2.证据留存是争议解决的关键

工作人员和雇主双方都要增强材料观念,保存能够表明彼此联系特点的重要材料,以免因为材料欠缺而承受负面结果;

3.规范用工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需清晰界定工作关系,防止界限不清的情况发生,个人要谨慎处理以“薪酬”为名的资金划拨,保证其与工作成果相吻合,双方协力保障就业环境的正规化与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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