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务派遣:本是临时用工补丁,为何沦为打工人的身份枷锁
劳务派遣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诞生于当时的背景下, 其最起初的产生目的, 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驻华企业因为没有国内用工权限所面临的难题, 这种用工形式被定义为对正常用工的补充, 专门用来承接那些短期岗位以及临时岗位的用工需求。
在2008年的时候, 《劳动合同法》把劳务派遣这一种用工方式写进了法律条文里面。后来到了2014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 并且划定了明确的红线。根据规定, 派遣员工只能够被安排在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特点的岗位上, 而且派遣员工的总数量不能超过整个企业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
可是经过了许多年的实际执行, 制度慢慢就不对了, 很多企业把它当成是减少人力花费、转移用工危险的办法, 全国派遣劳动的人数大概有三千三百多万, 好些企业打破了那个百分之十的限度, 主要的业务岗位里大量安排派遣人员工作。
要判断这套制度是否适合现在的打工人, 咱们得从五个方面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第一, 从薪酬福利这个维度来观察一下, 同工不同酬这个问题, 现在已经变成一个非常普遍的痛点了。虽然法律上面明确规定了的, 必须实行同工同酬的政策, 但是在现实情况里面, 两个群体之间的差距却是非常巨大的。
比如说某一个国有企业里面的售后派遣员工, 这些人干的工作和正式员工干的工作, 是完全一样的, 但是他们的基本工资就要低四百多块钱, 而且还没有年终奖, 也没有公积金。
很多地方的调研报告都显示出来, 派遣员工的平均薪资, 通常都要低于那些在同一岗位上的正式工, 另外他们的社会保险, 常常是按照最低基数来进行缴纳的, 各种各样的企业福利, 就直接被他们剥夺掉了。
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完全一样, 可是获得的薪资待遇却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所能感受到的、最为直接的一种委屈情绪。
第二点是关于职业发展这一维度的情况, 晋升的通道是被彻底封死的。用工单位在评选优秀、提拔岗位人员以及分配内部培训资源的时候, 大多数情况下是仅限正式员工本人的。
有一名在公安系统里做了7年的派遣辅警, 工作强度是远超在编人员的, 却永远没有转编的机会, 只能去重复那些基础的工作。用工企业是不会投入资源来培养临时人员的, 因此派遣员工会长期陷入技能停滞的状态, 职业的天花板是非常低的。
第三点是关于风险维权的维度。两层劳动关系容易互相推卸责任。派遣员工会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派遣员工却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这导致了有关系不劳动、有劳动没关系这样的割裂局面。
当工伤事故或欠薪纠纷爆发的时候, 用工单位往往会把问题推给劳务公司。同时劳务公司又甩锅现场用工方。多地的劳动仲裁案件显示, 派遣劳动者的维权流程会更长一些。派遣劳动者举证的难度还要远高于普通正式员工。
这是第四点, 也就是关于岗位稳定性的那个维度, 在经济下行的时候, 人往往是最先被裁掉的。当订单的数量往下滑, 企业开始缩减开支的时候, 派遣出去的人员就属于最先被退回给劳务公司的那一小撮儿人, 为啥?
因为把他们辞退的流程比较简单, 而且企业要支付的补偿金成本更低, 比如之前有一家上市公司自己公开说过, 他们用的派遣员工所占的比例高达38.7%, 一旦公司经营的压力变得很大了, 那上千名派遣员工会优先就失去自己的岗位, 这样一来劳动者心里头就很难有一个那种长期稳定的预期。
第五, 是关于就业价值方面: 短期的过渡是可行的, 但是长期来看则会消耗个人的竞争力。对于那些暂时找不到工作的人群来说, 劳务派遣能够快速获得收入, 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跳板。可是如果长期从事派遣岗位, 持续产生的身份割裂感, 会降低劳动者的议价底气, 甚至压低整个行业的薪资水平, 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该制度在本质上并不存在原罪之说, 其设计的初始目的乃是充当一种临时性的补充手段, 绝非旨在成为主流的用工模式。然而, 现今却有众多企业违背了本末, 竟然将劳务派遣视为常规的用工方案, 进而把用工方面的风险悉数转移至底层劳动者身上。
就我们打工人的看法来说, 并不是把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完全否定掉。很多求职者都承认在失业的空档期里派遣岗位能够解决基本的吃饭问题。但是大家非常反感滥用这种情况发生的情况。
比如明明应该是公司的长期主营业务岗位但强制要求转为派遣身份。比如在明明已经干了很多年的情况下却仍然没有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平等待遇。再比如发生工伤或者是被欠薪的时候两家公司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这种现象存在。
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工作的人群, 他们内心真正所渴求的实际情况是, 并不是要把目前的派遣制度给完全地取消掉, 而是必须要去守住由法律规定好的那个边界线。
对于那些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来说, 使用派遣方式来进行短时期的工作是可以被允许的, 但是绝对不能把那些长期存在且稳定的工作岗位, 通过劳务派遣这种方式来制造出一种身份上的分层现象。
如果劳动者付出了和其他人一样多的同等劳动的话, 那么他们就理应获得与被付出的劳动相匹配的对等的保障条件与尊重待遇,而不是仅仅因为签了一份第三方的合同, 就让他们在职业场所里面沦落成一个地位低下、不受尊重的二等公民。
当那些实际用工的企业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这一行为的建立基础, 设定为牺牲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之上时, 这套现有的制度安排, 自然就会变得很难会被当前时代下的广大打工人所真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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